公司搬遷員工能否獲得補償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裡面也有提及公司搬遷的補償問題,那麼你對公司搬遷的補償規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法的法律相關知識。

  公司搬遷員工可獲得補償

  一、公司搬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另外,《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企業遷移、資產轉移、企業改制、部門撤併、經營方向或經營戰略重大調整、企業產品結構調整等。

  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及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沒有達到“無法履行”的程度,則應繼續履行而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或者勞動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因此,公司搬遷具體又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公司在本市搬遷

  公司搬遷,如果搬遷在同一個區域是得不到補償的,若不同區域,且相距較遠,員工有權拒絕並依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搬遷出本市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可以得知,公司搬遷出本市屬於勞動合同***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通常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同時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搬遷的處理辦法

  ***一***公司的處理辦法

  當出現“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時,用人單位並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變化結果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合同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符合以上條件時,才可以依據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需要說明的是,即使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法律要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事先約定或規定出現哪些情況即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以後遇有情況即開展雙方協商。

  ***二***員工的處理辦法

  員工同意到新地點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員工千萬不可以辭職,要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走勞動仲裁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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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