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支付工資解除合同職工可否享受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法律知識。

  未足額支付工資解除合同職工可享受補償

  單位未足額支付職工樑某工資,樑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否享受經濟補償呢?

  樑某於1979年被分配到榮成市某機械廠工作,2001年,寧夏某公司吸收合併該廠,註冊成立了山東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

  2013年初,樑某依照公司安排擔任副總,月工資4000元。2013年底,寧夏該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機械公司向樑某出具了管理人員職務解聘通知,解除了樑某的職務。從2月起,樑某雖正常上班,但機械公司未安排其工作,僅按威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其工資。

  2014年8月31日,樑某致函單位,要求恢復工作,發放正常工資,或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9月13日,機械公司向樑某出具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稱單位是根據樑某的要求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的,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第8、第9項的規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2014年11月3日,樑某向榮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機械公司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裁決後,機械公司不服,訴至榮成市法院。


  法院認為,樑某正常上班,但機械公司無故不安排工作,故應按樑某提供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補發樑某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雖然是樑某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機械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故本案並不符合《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第8、第9項的規定,機械公司應當向樑某支付經濟補償。於是,法院判決:機械公司支付樑某2014年2月至9月的工資差額24468元、經濟補償144000元。

  一審判決後,機械公司仍不服,上訴至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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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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