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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uishou fudan guoji bijiao

[英文]: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ax burden

國家之間總體稅負水平的比較。各國總體稅負水平的高低,通常以一定時期內各國的稅收負擔總額同它們的總體負擔能力(國民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額)之間的比值大小來衡量。在總體負擔能力一定的條件下,稅收負擔總額大而比值也大的國家,其稅負水平要比稅收負擔總額小的國家為高。但是,在具體運用中,往往還要結合有關國家的不同國情,諸如經濟執行機制、財政收入形式和財政管理體制等的差異進行分析,才能使這種比較更加符合實際。

就經濟執行機制來說,在一個市場機制的國家,政府的職能主要限於行政管理。相應地,它的稅收也只需要滿足國防、行政、文教和科學衛生等非生產性支出方面的需要。而在一個計劃機制的國家,政府的職能除了上述方面以外,還要包括對生產的投資、巨集觀干預和管理。相應地,它的稅收也必須進一步滿足包括相當一部分生產性投資支出的需要在內。如果其他條件相同,並假定前者是最佳稅負水平,那麼,顯然不能由於後者的稅負水平較前者為高,就簡單地斷定不符合最佳稅負水平。

就財政收入形式來說,如果有兩個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一個對國營企業的利潤採取單一的利潤上交形式納入財政;而另一個則採取單一的所得稅形式。那麼,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顯然不能不加分析地簡單認定前者的稅負水平較後者為低。

就財政管理體制來說,如以兩個國家比較:一個對養老金和失業救濟金等社會福利是採取集中管理的體制,通過社會保險稅納入財政專款專用,而另一個則是採取分散管理體制,由各個企業單位自行提取專項基金備用,那麼,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同樣不能不加分析就簡單地得出前者的稅負水平較後者為高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