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勒伯朗士,N.de

[拼音]:ding′e zuzhi

中國封建地租剝削的一種形態,有時也指採取定額租的租佃制度。其特點是租佃農民按期向地主交納固定數量的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

在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中,定額租是由分成租制轉化而來的。一般說,實物分成租先轉化為實物定額租,而後實物定額租改折為貨幣定額租。但定額租的出現是很早的。漢代軍屯中已有定額租。宋元時代在學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隨著農業生產力提高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明代定額租普遍發展,到清代,定額租在地租形態中逐步佔居統治地位。中華民國時期,據1934年22省879縣調查材料,實物定額租佔50.7%,貨幣定額租佔21.2%。

定額租租額一般高於分成制下對分制的租額。實物定額租一般要佔常年農田收穫物的60%或70%。定額租,不論年歲豐歉租額固定不變的,稱為硬租或鐵板租;在歉收年景主佃雙方可以協議酌減的,稱為軟租;前者不及後者普遍。

在定額租制下,由於地租數量與農田收穫量一般不再直接發生聯絡,地主對佃農生產活動的干預減少,封建依附關係鬆弛,佃農可能全面合理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勞力,安排生產。與分成租制相比,佃農獨立經營的優越性比較能夠發揮,生產積極性有所提高,他們更關心改進生產技術、改良作物品種、使用肥料等,這對生產力的發展是有利的。但是,由於定額租制下租額較高而固定,一遇歉收年景,佃農往往要以農田外的收入,甚至出賣耕牛以及自己兒女的代價來交納地租,這種沉重的剝削,對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又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