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金制

[拼音]:shuishou tezheng

[英文]:characteristics of taxation

稅收分配形式區別於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定性。又稱稅收形式特徵。稅收特徵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

強制性

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徵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制性特徵。

無償性

指國家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Β.И.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了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家,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徵,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

固定性

指國家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物件和課徵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徵,是稅收區別於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徵。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

稅收的形式特徵並不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徵,就是稅收。

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徵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制性不是由政治權力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或國家的社會職能決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