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報

[拼音]:yunshu guizhang

[英文]:transport regulation

交通運輸部門或運輸企業為辦理客貨運輸業務、進行正常生產活動和確定運輸企業與使用運輸者之間的經濟責任而制定的規則和章程。

按運輸物件,運輸規章可分為:

(1)旅客運輸規章。如中國現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水路旅客運輸規則》和《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等是。對旅客購票、攜帶行李和包裹重量、行包託運條件、客票有效期限和事故賠償等都有具體規定。

(2)貨物運輸規章。如中國現行的《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公路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等是。對運送條件、託運、承運、交付、運輸憑證、運輸費用、運輸期限和事故賠償等都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經濟責任,以保證運輸企業和使用運輸者雙方都不遭受損失。

按運輸辦理範圍,運輸規章可分為:

(1)國際運輸規章。為適應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運輸而制訂的運輸協定或公約,一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運輸部門簽訂,並據此進行國與國間的運輸。鐵路、水運、公路或航空的國際貨物運輸規章,都對託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運輸條件、運輸單證、索賠和訴訟等作出明文規定,締約各方均須共同執行。國際鐵路聯運規章如1890年歐洲各國代表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的《國際聯運貨物運送協定》(簡稱《伯爾尼協定》),雖屢經修改,仍在實行。中國在1953年7月參加了東歐和蘇聯等8國共同簽訂的《國際旅客聯運協定》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規章,如西方主要航運國家於1924年8月在布魯塞爾簽訂並於1931年6月生效的《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雖經多次修改,各締約方仍在執行。中國雖未參加《海牙規則》的制定,但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是參照該規則制訂的。

(2)國內運輸規章。指在每個國家內實行的運輸規章。中國的國內運輸規章,不僅有鐵道、交通和民航各運輸部門制訂的旅客和貨物運輸規章,還為運輸企業內部制訂各種運輸業務管理和技術作業細則和辦法等,以便職工認真執行,做到安全生產並較好地完成運輸生產任務。

交通運輸部門制訂的客貨運輸規章具有經濟約束力,交通運輸企業和使用運輸者必須共同遵守。交通運輸部門未盡到規章規定的責任,如旅客傷亡、貨物損失,運輸企業必須按規章負責賠償。貨主未按規章規定的運輸條件託運貨物,運輸企業有權拒絕承運。

運輸規章是運輸生產實踐經驗的總結,它是根據一定時期的交通運輸條件、職工的技術操作水平制訂的。隨著交通運輸技術條件的改善,運輸規章也要不斷修改,以促進交通運輸生產的發展,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運輸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