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

[拼音]:mian-mai jiekuan

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於1933年向美國舉借的一筆債款。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連年內戰,軍費激增,財政入不敷出,除大量發行國內公債外,還竭力舉借外債。

1933年6月4日, 財政部長宋子文自華盛頓電告國民政府,已與美國金融復興公司簽訂《中美棉麥借款合同》,內規定貸款總額為美金五千萬元(合國幣兩億元以上),以購買美國棉麥產品支付,其中棉花四千萬美元,麥粉一千萬美元,限由美國船隻運華,年息五釐,三年分償本息,指定統稅為第一擔保、海關救災五釐附加稅為第二擔保。此項借款事先未通過立法程式,合同簽訂後始由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交立法院審議。6月16日立法院全體委員會附條件通過。其條件是:設管理委員會, 負保管、支配、監督之責;用途限於發展工業, 復興農村經濟,興辦水利,發展交通,不得移充任何對內用兵或其他消費之用。借款成立,美國實業界表示歡迎,“堅信此為二年來解決過剩生產問題之最切實辦法”。中國是年棉麥豐收,用量自給相差甚少,而大批美棉麥輸入,使國產棉麥的供銷受到衝擊,農民損失奇重。中國棉紡業廠商也因美棉價格過高,多持反對態度。至1934年3月,美棉運華數僅全額的七分之一強,麥粉運華數僅五分之二,而銷售極為困難。國民政府於1934年2月與美方修訂合同,將棉花借款減為一千萬美元,並將小麥借款購物期限由原訂1934年3月1日止展期至7月31日止,麵粉借款展期至12月31日止。關於此項借款的實際用途,據中央銀行經理美貸棉麥事務處1934年3月15日收支清單記載,已撥給江西“剿共”經費一百八十萬元,所謂不得移充任何對內用兵,實系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