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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guiyin lilun

[英文]:attribution theory

社會心理學中有關人們如何解釋和推測他人或自己行為的過程和行為的原因的理論。所謂歸因,指人們對他人或自己的所作所為進行分析,指出其性質或推斷其原因的過程。

恆常原則說

最早提出歸因理論的是美國心理學家F.海德,他在1958年所寫的《人際關係心理學》是這一理論早期的最重要的文獻。海德把行為的原因大體分為內因和外因兩類,並提出共變原則,以說明人們的歸因過程。他指出,人們通常認為一定的行為可能決定於各種原因,但人們傾向於尋找一定的結果和一定的原因在不同條件下的聯絡。如果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原因總是與一個結果相聯絡,而且沒有這個原因時這個結果不發生,那麼就可把這個結果歸於這個原因。例如,甲隊總是負於乙隊,而甲隊總是勝丙隊,乙隊一般情況下總是戰勝丙隊,則甲隊水平是中等。一定的行為結果總是同一定水平的技能相隨而生,即技能與勝負共變。

二維歸因理論

像海德一樣,B.韋納也把行為原因分為內因和外因。但他在1972年提出,內因—外因只是歸因判斷的一方面,還應增加另一個方面,即暫時—穩定方面。這兩個方面都是重要的,是彼此獨立的。暫時—穩定方面在形成期望、預測未來成敗上至關重要。韋納的模型如表:

例如,假使認為甲工作做得出色是由於他的能力強,或者任務容易,即由於穩定的因素,那麼就可以期望,將來若給他同樣的任務,還會做得出色。假使認為成功的原因是由於暫時的因素,如心情好或機遇好,那麼就不可能期望他將來一定會做得出色。這個原則對解釋失敗同樣有效。人們可以把行為歸因於許多可能的因素,這些因素數量很大,但是它們大都可以歸入內因—外因、暫時—穩定這兩個方面的4個大類之中。

三維歸因理論

由H.H.凱利於1967年提出。包括 4種要素,三個維度及其協度原則。4種要素有:實體(N,O,P,Q),他人(O1,O2,O3),時間(T1,T2,T3),情境(M1,M2,M3);三個維度:特異性 (實體屬體),共意性(他人),一貫性(時間/情境)。協變原則是指處於三個維度上的 4個要素在歸因過程中同時起作用。凱利理論中的歸因是把某行為後果 (y)歸之為某種實體屬性 (x)。實體屬性包括認知物件的外在屬性(顏色、大小、形態等)和內在屬性(意圖、能力、愛好、知識等)(見圖)。

在自我歸因的情況下,圖中自身的行為y在滿足三個維度上4種原因的協度關係時,可以歸之為N實體屬性:y只與N相對應而與O、P、Q屬性無關,滿足了特異性;他人O1,O2,O3的看法和他自己的看法基本一致,滿足了共意性;在其他場合(時間和情境)也有y的行為結果,滿足了一貫性,y後果屬於實體N原因。人際關係中的對人歸因,尤其是責任歸因,涉及到孰是孰非問題,較為複雜。對人歸因時,若將圖中標示的自身改為人際關係中的複數人,行為後果y表示“A指責B未完成任務是偷懶”。這時,能否把未完成任務歸因於B偷懶,同樣遵循協變原則:A是否把B未完成任務只視為偷懶而不考慮其身體、遭遇、任務難度等原因,如果是,則特異性高,歸因有成立的可能性;他人是否同意A的看法,如果是,共意性高,歸因有成立的可能性;在其他場合,A是否把B的表現也說成偷懶,如果是,一貫性高,歸因有成立的可能性。歸因最終能否成立,取決於三個維度上4個因素的協變關係:假若特異性、共意性和一貫性都高,歸因成立,A的指責對,B有責任;假若特異性低,共意性高,一貫性低,歸因不成立,是A的責任;假若特異性高,共意性低,一貫性低,歸因無法成立,可能是因為不瞭解情況(資訊不足)而造成的誤會。對於歸因主體來說,用於歸因的資訊是至關重要的。因而,凱利歸因理論中的協變原則又叫資訊依存原則。

對應推斷理論

E.瓊斯和N.K.戴維斯考察歸因問題時,是先判定行為者的意圖,後推測行為者的屬性和品質。他們認為他人作出某種行為時,行為觀察者就要判斷這一行為是否有意圖以及行為後果中哪個是原有意圖的後果。要判定某後果與原有意圖有關,必須假定行為產生的這種後果是行為者早就知道的,行為者是不會以不能預知的效果為意圖的。此外,行為者是否具有產生這種後果的能力,進行意圖判斷時也必須予以考慮。總之,在意圖的歸因方面,必須有行為後果的預知和能力這兩個條件。

瓊斯和戴維斯理論的中心問題是探討在什麼情況下有可能從所觀察到的行為推斷與之對應的內在屬性。因此,其理論被稱做“對應推斷理論”。所謂對應,就是表示推斷物件人物具有某種獨特屬性的確定性的概念,其程度由以下兩個因素所決定:

(1)行為後果的稱心性。一般說來,人們都樂於做出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和伴有很多利益的行為,因而不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芫荽送貧掀淙擻惺裁炊撈氐氖糶浴O嚳矗橙俗齔雋艘話閎慫幌M齙氖攏液芸贍馨樗嫠鶚У男形塗梢醞貧洗巳巳肥稻哂卸撈氐母魴浴Ⅻ/p>

(2)行為是選擇的結果。通過某人採取的行為和未採取的行為的比較,可以推測他的意圖之所在。決定選擇的因素是採取的行為所包含的而且是其他選擇所不包含的後果。二者之間非共同的效果越少就越能準確地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