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

[拼音]:zhengzhi bufucong

[英文]:civil disobedience

一個國家的部分公民在承認國家的法律體系與政治秩序整體的正當與合法性的前提下,以各種非暴力的和平手段,公開地反對政府制定的某項法律或政策的行為。

“政治不服從”概念, 最早由美國作家 H.D.梭羅在1849年發表的《論政治不服從的義務》一文中提出。1913年,M.K.甘地首次將它作為一種政治策略運用於反對南非當局推行種族歧視政策的群眾運動中。政治不服從的目的在於喚起公共輿論,使政府當局或立法者,認識到某些法律或政策有損於公共目的或公眾福利,違反了人類社會生活的某些基本道德準則,背離了正義的要求,從而迫使立法者或行政當局撤銷或延遲該法律、政策的通過與執行,或者阻礙該法律、政策的實際貫徹實施。政治不服從行為同其他政治反抗行為的區別在於:

(1)目的有限,以推翻整個政治制度或改造社會為目標的政治運動,或者為謀求個人或特定團體的特殊權益而不涉及公共目的與公眾福利的活動,都不屬於政治不服從範疇;

(2)手段有限,凡以軍事的或暴力的手段實施的政治反抗活動,即使其涉及公共目的與公眾福利、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也不屬於政治不服從範疇;

(3)公開性,個人或部分公民私下而非公開進行的反對或規避某些法律、政策的限制的行為,不屬於政治不服從範疇。近代歷史上比較有影響的政治不服從運動有:甘地在南非和印度領導的反對殖民當局統治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黑人反對種族歧視、爭取平等權利的運動;20世紀60年代末期美國青年反對越南戰爭的運動;當代西歐及北美的和平主義者的反核運動等。

政治不服從學說的形成受到了西方思想史上多種政治與哲學思潮的影響。個人主義的自由學說認為,國家的法律與政策不得侵犯個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否則個人有權拒絕服從;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應當服從正確的理性的命令,違背自然法的律令的世俗法律是非正義的和應當推翻的;某些無政府主義學說與非暴力思想反對暴力,尤其是國家的暴力,主張推翻一切國家和政府;當代存在主義思潮否認道德的或政治的權威,視權力精英和政府為正義的潛在敵人。這些西方文化中的傳統都對政治不服從運動的興起產生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