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行政處罰優秀論文

我國環境行政處罰優秀論文

  環境行政處罰是針對環境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制裁與規制,系行政處罰在環境法領域的具體適用,旨在維護環境秩序的穩定良好,實現環境保護之最終目的。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我國環境行政處罰優秀論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罰款在我國環境行政處罰中的界定

  如今,環境行政處罰已成為一項關於生態環境建設的國家管理制度。何為環境行政處罰,我國學界尚未形成統一定論,但大多數學者都認為這一概念所彰顯的最主要的特徵就是尚未構成刑事責任。②既不同於一般的環境刑事責任,又有別於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環境行政執行罰以及責令糾正違法等概念,環境行政處罰是一種具有獨特屬性的行政責任形式。③首先,從行政行為的種類角度而言,環境行政處罰僅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它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針對環境違法相對人的行政行為。其次,從行政行為主體要件層面來看,環境行政處罰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僅由行政機關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徵得行政相對人的允諾同意。再次,依據行為設定的初衷目的分析,環境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而非鼓勵性的行政行為,它是對於實施環境侵權行為一方所設定的精神上、經濟上或是人身自由的懲罰訓誡,甚至是對私權利的暫停、剝奪。從這個層面而言,現行環境行政處罰更多彰顯的是事後的制裁功能,並不能真正達到事前預防違法犯罪與保護環境要素免受侵害之目的。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各環境法律法規中所涉及的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之多可見一斑,主要包括:罰款;警告;限期治理;停止生產和使用;責令重新安裝和使用;責令停業和關閉;責令拆除;責令停止破壞行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責令停止開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設施;吊銷採礦許可證;吊銷捕撈許可證;徵收滯納金;交納滯納金;行政拘留等。④如上諸多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大致可分為三類:⑤聲譽罰(主要是警告)、財產罰(主要是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以及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罰款是較為普遍應用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辭海》將“罰款”界定為“審判機關強制罪犯繳納一定金額的一種刑罰;行政機關強制違反行政法規的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一種行政處罰;違約金的一種,違反合同、延遲履行義務的一方,按照合同規定賠償對方的款項。”行政意義上的罰款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在職權範圍內,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旨在要求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⑥環境汙染行政罰款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強令違法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形式,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財產罰。⑦從處罰目的上看,它屬於懲罰性的行政處罰。⑧由於執行簡便、快捷高效等特點,罰款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國幾乎每部環境相關法律法規中皆可窺見“罰款”的身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從第46條到第51條分別規定了行政罰款的執行機構、罰繳程式、方式、期限等具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5條至39條列舉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給予罰款處分的幾種情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專門界定了罰款制度,針對不同的違法情形規定了從二百元到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處罰。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68至82條規定了從二百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的罰款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至第87條規定了施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的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從第70條開始列舉了處以不同罰款數額的具體情形,規定罰款最高額為一百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從第48條至第60條也介紹了罰款這種處罰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針對盜伐森林、濫伐森林等行為規定了相應數額的罰款處罰。

  二、環境行政處罰之罰款的合理性闡釋

  (一)違法經濟處罰理論

  依據經濟學理論,任何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或是單位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經濟人理性”假設揭示了經濟人的兩大屬性:自利與理性。不同於古代先哲的“人性本善”論點,經濟人素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要“使自己的經濟行為適應於從經驗中學到的東西,”⑨因而必須遵守法律和社會道德的約束。守法抑或違法,是經濟人經過對比衡量後作出的選擇,然而經濟行為一旦違法就意味著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輕則浪費自然資源、破壞環境秩序,重則打破生態平衡、為禍後代。不同於單純的經濟行為,環境管理者無需進行經濟成本與收益的衡量。一旦有行為破壞了自然環境的平衡,必然會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評價,瑏瑠實施違法行為的經濟人因此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環境行政罰款除具有懲罰違法行為人的功能外,它還可以保護資源、賠償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瑏瑡早在18世紀,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便提出了行政處罰的重要性:“只要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種大於好處的惡果中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瑏瑢我國學者許傳璽教授也指出:“在某種意義上,罰款也有透過國家或其行政機構賠償多位受害人的功能。”瑏瑣從此角度而言,罰款具有懲罰與訓誡之效用。

  (二)國家環境管理需要

  依據公共信託理論,全體社會成員委託國家或政府對國民資源加以管理,這裡所說的全體社會成員既包括當代人,也包括後代人。當代人受後代人的委託對環境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並獲取收益,與此同時當代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必須負有對環境資源的看護保管義務,不得超出合理限度地濫用環境資源,不得損害後代人的利益。環境資源是屬於全體社會成員所有的共同財產,因而對環境進行治理是全體社會成員賦予國家的'職責。從國家建設層面而言,環境管理有賴於各項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種類繁多,包括經濟、政治、教育、技術、法律等,健全完備環境法制體系顯得尤為重要,其與依法治國的國家戰略相呼應,更是契合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的時代要求。環境執法是環境法治建設過程中尤其應該強化的環節。“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實行。”瑏瑤面對環境違法侵權行為,國家在受託範圍內,有權根據職責需要開展各項管理活動。適時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行政處罰是實現有條不紊國家管理的現實需要。環境行政罰款便是至關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

  (三)公平正義價值訴求

  正如美國統一法學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所說,法律是由秩序和正義兩種因素組合而成的複雜的網,法律的形式是秩序,法律的內容是正義。瑏瑥實現公平正義是激發廣大民眾對法律感情和司法信任感的一個有效方式。公平與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終價值,具體到環境法領域同樣如此。環境利益一旦遭受損害必然會影響整個人類社會的正常發展,任何人都不能脫離環境獨善其身,也不能獨佔環境利益。面對環境違法行為,如何更好地處理各個主體間的關係、如何妥善地協調國家間的利益、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代人與後代人的平衡,是執法者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環境保護應特別注重處理好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問題,當代人必須為後代人的利益考量。經濟人理性假設決定了開發利用環境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環境違法行為,“企業賺錢汙染環境,政府出資治理環境”的現象屢見不鮮。針對對此種惡性迴圈,我們可運用倫理道德、宗教信仰等加以規制,但這種規制是軟性的、缺乏約束功能的,此時便需要剛性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手段加以管理。環境行政罰款可視為對違法行為補交的金錢成本,旨在透過對違法行為人的制裁實現對被侵害環境利益的補救與修復,其懲罰與補償功能無疑彰顯了法律旨在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價值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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