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法實現國際化的現實意義與發展趨勢論文

我國商法實現國際化的現實意義與發展趨勢論文

  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於起步的階段,商法雖然已具有一定的規模,但是其在具體規範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導致在與國際慣例進行接軌時出現了諸多國際貿易爭端。例如,在 2012年的 10 月,美國的商務部做出了對我國出口至美國的商品徵收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稅的決定,主要是針對太陽能光伏產品。之後美國情報部又提出,我國的華為和中興等浙西額通訊工具可能威脅其國家的通訊安全,對這兩類通訊產品做出了禁銷的決定。這些國際商事爭端對我國的法律的發展有一定的啟示作用,當前,國際商事貿易越來越頻繁,同時也出現了更多的國際商事爭端。

  在解決這些問題時,不能只關注貿易衝突法這些領域,還要以我國的商法為切入點,處理導致衝突和爭端的規則和機制問題,為中國商法國際化尋找新的發展路徑。

  一、商法國際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所面臨的困境

  (一)法律國際化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法律國際化發展是指在法律的傳播和運用過程中,各個國家的法律都能夠體現世界法律的文明和進步,並以其為基本的法律準則,使國際性法律朝著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結的趨勢發展。在這種趨勢下,各國在法律的交流和借鑑中,會有著共同的法律認可。

  然而由於歷史形態和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差異,不同國家在價值觀方面並不同步,甚至還會出現衝突,因此法律國際化的過程中會出現一定的困境。

  (二)商法國際化所面臨的法律困境

  1. 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探尋。不同國家的商法雖然有著同源性,但是有的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會打著各種各樣的名義實行貿易保護的措施。為了防止在本國市場中出現惡性競爭的行為,促進正常的商事交易,會對本國的商事活動進行干預,這被稱為國家調節。國家調節在國內市場中的作用是很顯著的,然而卻不利於國際市場的發展,甚至會導致事與願違,例如在國際市場中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壟斷和不正常競爭等行為,它們大多有國家在背後支援,再加上一些傾銷和補貼行為,使國與國之間的這種不正當競爭會更加激烈。

  2.從傳統和現實的立場來探討。千百年來,我國一直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因此我國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具有商法的土壤。

  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幾乎都是借鑑其他國家的制度而來的。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國都是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因此更不利於商法的發展。我國的商法從發展到今天,也不過二十年的時間。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於轉型的階段,計劃經濟思想和市場經濟需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對我國商法國際化的發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因此我國的市場經濟在國際上經常不被認可。

  3.從立場缺失的角度來探尋。商法典是一種一般性的規則,不僅能對各種商事立法進行分類,對於解決各種法規之間的衝突也有一定的作用。如今世界性的大市場已經形成,為改善國際商事貿易的關係,商法國際化已經成了一個必然趨勢。但是我國並沒有已經編纂好的商法典,也沒有對各種商事規則進行統一,商法面臨著混亂和衝突的局面,影響我國商法國際化的實現。

  二、我國商法實現國際化的現實意義

  由於各國之間的貿易規則存在差異,進而導致出現了一系列貿易衝突,衝突過後,雖然會有一些新規則出現,使衝突暫時得到緩和,但是這種形勢也很容易引發新的戰爭,因為衝突無處不在,商事貿易也會不停地發生變化。2001 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是為了使中國的商事活動融入到世界貿易中來。但是,在這之後,我國卻不斷面臨反傾銷、反補貼的現實,主要是由於我國的一些商法規則和國際貿易規則存在衝突,因此這些問題都是無法避免的。

  (一)企業治理結構遵循國際慣例

  我國當前對國有企業進行的改制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之間的分離。然而我國的現實是國有企業依然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如權責不明、壟斷嚴重、補貼不透明等等。如果依照商法對國有企業進行調整就會背離國際商事貿易。因此我國的國有企業在走出國門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很大的'障礙。

  在西方國家,法國有較多的國有企業,政府和這些企業之間必須要遵守國際商事貿易規則,即權責明確、財務透明、保證企業能夠進行自主經營。雖然一些企業也會出現虧損的現象,但是政府在對其進行補貼時,也會堅持透明化原則。法國的這些規則和慣例表明,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政策性補貼,並不是導致國有企業與國外企業出現差異的根本原因。國家只有按照國際慣例,對國有企業進行調整,使其能夠在市場中公平競爭,這才是對國有企業進行治理的關鍵。這對我國推動國有企業發展也有重大的啟示意義。

  (二)對企業的商事補貼也要遵循國家慣例

  很多國家都會對本國的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眾多企業進行補貼,這也是政府為了回報企業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但是事實上這種行為不僅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也違反了國際反補貼協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較量的直接體現就是補貼和反補貼協定,這也是雙方妥協的產物。反補貼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較大,而對發達國家卻沒有什麼直接的影響,因此,反補貼協定對發展中國家來講是不公平的。但是無論如何,在國際商事貿易中,發展中國家也要正確、合理運用貿易規則。

  由反補貼協議引發的衝突導致的直接問題就是,國家在對企業進行補貼時,資訊和機制不夠透明公開,對企業應承擔的責任不夠明確,在進行補貼時也缺乏市場運作機制,這些因素會使國際貿易摩擦的機率加大。因此,使我國的商法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能夠促進我們藉助法律的形式利用國際慣例對國際商事貿易的政策進行調整。

  三、中國商法國家化的發展趨勢

  (一)法律的移植

  1.避免出現理念上的偏差。我國的商法出現的較晚,一般都是借鑑西方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透過對一些國際通行制度的研究,再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特點,來對商事法律進行移植,對於那些不適合直接套用的制度,要對其進行改造吸收,使其能夠符合我國的國情。在樹立法律移植的理念時,也要避免一味地強調我國經濟體制的實際情況,而忽視了商法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在對國際商法制度進行借鑑吸收時,一味地篡改那些符合經濟規律的規範。比如在《國際仲裁法》中提出對於國際商事問題要遵循商事規律,實現商人自治,儘量減少政府的干預,然而在實際的執行中,我國的很多措施的官方仲裁色彩都很濃厚。

  2.加強對企業治理結構制度的完善。在設計商法的制度時,要儘量避免使本國商法與國際法出現衝突,美國的《商法典》關於這方面的規則為我們提供的可借鑑的模式,在具體的制定中,應該採取國內國外一體的做法,將一些公約、條例提升到法律層面,避免兩者出現衝突。

  在制度的設計過程中,對國外的企業治理結構進行借鑑是最為普遍的,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也做了許多改進,如加強對中小企業以及股東的保護,完善企業的監督機制,使資訊披露更加透明化,這些都對我國制定企業治理規則提供的參考,使其體現出了綜合模式的色彩。然而事實上我國在這方面對發達國家的借鑑還僅僅是停留在表面的,沒有真正從制度上對中小企業和中小股東的權益進行保護,也沒有真正對企業的治理結構進行最佳化,導致許多制度只是停留在書面上,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這些因素將會阻礙我國對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對企業治理結構制度的完善。

  3. 避免法律出現被束之高閣的局面。我國的商法和國際商法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異,這樣就會造成在實際的運用中產生法律衝突,最終導致的結果有兩種,一種是在進行法律移植時會避重就輕,僅僅吸收那些符合本國法律制度的內容,而對那些存在衝突的國際商法則選擇保留意見,使國際法出現被束之高閣的現狀。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要儘量避免這一局面的出現。

  (二)對我國的商法進行輻射

  美國總說自己是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先驅,然而透過對其行為的分析,其對本國採取了貿易保護主義。透過之前美國對華為和中興這類通訊裝置的封殺,我們就能夠看出,美國才是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最典型的國家,它只不過是鼓吹別的國家實現貿易自由化。我國在向國際市場融合中出現了種種的障礙,到最後,損失的還是我們自己。因此,為了改變這一現狀,我們必須要改變自己的被動地位。

  1. 要積極參與國際商事法的制定。從 20 世紀初開始,國際社會就已經出現了統一制定國際法的行動,尤其是在商事領域。這些活動一方面促進了經濟貿易的進步,另一方面也帶動了商事貿易活動的發展。我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維護本國利益,除了一方面要完善本國的商法,另一方面還要積極參與國際商事法的制定,及時瞭解國際商事規則。此外,貿易全球化也引發了更多的貿易爭端,這些爭端都需要依靠國際商法來解決。

  2.加強對商事救濟制度的重視。如何解決國際貿易的爭端,已經成為各國制定商法的關鍵,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存在缺失,這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失去了法律保護。當我國與國外出現商事糾紛時,我國經常會成為被告,最終結果也都是敗訴。因此我國必須要加強對商事救濟制度的重視,為我國的企業和國家提供法律保障。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商事活動必須要靠具體的法律程式來進行規範,然而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處於起步階段,各項商法還在完善,因此在國際商事貿易中經常會處於被動地位。因此,我們及時瞭解研究如何擺脫這些困境,使我國的商法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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