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公平合理分配調查報告

保障性住房公平合理分配調查報告

  公平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理想。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障性住房公平合理分配調查報告,請閱讀,上公文站,發現學習。

  一、我縣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

  2012年9月,透過縣政府組織力量對全縣城鎮居民(非農戶口)住房需求狀況進行了保障性住房為期兩個多月的實地調查,根據縣政府辦公室柞政辦發[2011]88號檔案明確的收入線標準規定:中等收入家庭:15000元/人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2000元∕人年;低收入家庭:7500元∕人年;低保家庭:5000元∕人年。住房困難家庭標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我縣城鎮居民中符合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條件情況如下:(1)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數2088戶;(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戶數663戶;(3)中等收入住房困難戶數177戶;(4)新就業人員352戶;(5)外來務工人員491戶;共計3771戶。按照省級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發的《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為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物件為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物件銜接;限價商品住房保障物件為當地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我縣各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為:廉租房1881戶,經適房671戶,公租房842戶,限價商品房377戶。

  二、我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入住情況

  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已接近尾聲,全縣將建成各類保障性住房4067套(廉租房1772套,公租房1546套,限價商品房749套),分佈全縣8個鄉鎮,其中兩處廉租房已分別透過抓鬮和電腦搖號分配方式分配入住785戶。

  三、如何保障我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無論從全國、全省,還是全縣情況來看,廉租房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內容和形式,本文試圖以廉租房為主體研討分配上的一些問題。

  目前社會各方面對廉租房分配方式上的意見倒不是很大,影響分配的焦點集中在享受廉租房資格的認定上。有人反映,有的人開的豪車住的廉租房,有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而跑來住廉租房,還有人是公務員或國家家公職人員住廉租房,針對此情況,採取以下對策:

  (一)保證資格審查環節的公正性

  1、資格審查批准的程式:2011年7月以前,廉租房申請戶直接到主管部門領取申請表,各級政府組、村或社群、鎮政府審查簽註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在實際執行中,村或社群意見很大,說是一些人說我給上邊都說好了,你們給籤個意見蓋下章,其餘事情就不用管了,這些人有些蔑視他們。針對這一問題,住建局於2011年8月31日召開了廉租房管理聯席會議,邀請村或社群、兩鎮政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參加。透過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由住建局統一印製申請審批表,交由兩個社群和兩個鎮政府負責發放,城鎮居民申請廉租房先向所在社群申請領表,未設社群的直接在鎮政府領表,各級簽註意見後,分別由社群、鎮政府審查公示後,由鎮政府統一以檔案形式報住建局,住建局由承辦股室派員逐戶核查拍照提出意見報住建局會議研究批准並公示享受廉租房資格人員名單。如此,徹底糾正了住建局審查前由申請人個人跑路籤注意見的個人行為,同時,也方便了群眾。

  2、廉租房審查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諸如民政部門負責的家庭收入狀況的核定,享受低保的情況證明,殘聯為殘疾人提供的殘疾證明,公安部門城鎮戶籍的認定,村組對住房情況的調查,勞動就業部門出具的下崗證,以及鎮政府對申請人職業的認定,等等,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廉租房享受資格的確定和公正性,引起社會各界的不滿,矛頭都指向批准機關。

  (二)使分配方案制定過程透明性

  廉租房分配時間取決於廉租房交工的時間。廉租房即將交工前,負責分配的部門根據竣工套數、輪候戶數,確定分配方案。大批次的不再沿用抓鬮方式,根據申請人家庭人口數量類別、殘疾類別確定實施電腦搖號方案,經討論充分徵求意見後釋出執行,在分配前宣傳群眾,讓群眾理解本次分配方案的相關程式和規定,確保分配方案制定過程的公開透明性。

  (三)保證分配方式上的公正性

  分配廉租房要召開分配大會,邀請群眾監督員、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社群代表參加,邀請公證處全程公證,監察局全程監察。電腦搖號,大螢幕顯示資料。分配結果現場簽字確認,發給住戶入住通知單,以達到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四、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的長效機制,保障分配公正合理

  (一)規範准入稽核。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要合理確定保障物件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佈。完善住房保障申請、稽核、公示、輪候、複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群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稽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宣告同意稽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稽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取利益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縣政府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物件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縣政府適時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縣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資訊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物件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物件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資訊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透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透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透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是個新生事物,怎樣更加推進分配的公正性,要透過實踐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管理的長效機制,才能實現分配上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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