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的意思

注音 ㄌ一ㄤˇ ㄕㄨㄟˋ ㄈㄚˇ

拼音 liǎng shuì fǎ

基本釋義

⒈  唐德宗·建中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唐代後期直至明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

國語辭典修訂本

兩稅法「ㄌ一ㄤˇ ㄕㄨㄟˋ ㄈㄚˇ」

⒈  唐德宗時,宰相楊炎創立的一種稅法。按人民貧富及擁有田畝的數目,分等級課稅,每年依夏、秋兩季用錢編納,以替代原有的租庸調法。

引證解釋

⒈  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後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

《新唐書·楊炎傳》:“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 大曆 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尚書度支總焉。”
亦省稱“兩稅”。 唐 白居易 《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
《新唐書·德宗紀》:“﹝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 蘇軾 《策別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貢助之法,變為租庸調,租庸調變為兩稅,兩稅變為一條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