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的意思

注音 ㄒㄨˋ ㄒ一ㄥˊ

拼音 xù xíng

基本釋義

⒈  慎用刑法。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⒉  特指減刑。

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為恤刑。始設置於明太祖時,成化後遂成定製。清康熙時裁省。

國語辭典修訂本

恤刑「ㄒㄨˋ ㄒ一ㄥˊ」

⒈  語本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

《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恤刑爾。」

⒉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⒊  職官名。明、清時設定,由中央派往各地複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

《醒世恆言·卷二〇·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種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去了。」

引證解釋

⒈  慎用刑法。

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唐 陳子昂 《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恤刑爾。”

⒉  特指減刑。

《晉書·劉波傳》:“法苛政亂者,恤刑不赦。”
《續資治通鑑·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恤刑。自是每歲常舉行之。”
《清會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減刑,曰停遣。”

⒊  明 代及 清 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為恤刑。始設置於 明 太祖 時, 成化 後遂成定製。 清 康熙 時裁省。參閱《明史·刑法志三》。

《醒世恆言·張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虧了 種義,一向到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解審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