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的意思

注音 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一ㄡˊ

拼音 gǎi tǔ guī liú

基本釋義

⒈  明、清兩代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區廢土司制度,設貴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雲、貴、川等省大力實行以中央任命並可隨時調換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轄地方的措施,即改土歸流,使原土司地區的地方行政與內地趨於一致。

國語辭典修訂本

改土歸流「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一ㄡˊ」

⒈  明、清時改土官為流官的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帶的土著酋長為土官,以治理土著,並採世襲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時有土官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故廢除土官制,改以臨時任命的流官。清代,雲南巡撫鄂爾泰厲行明代的方式,使雲、貴一帶更加安定。

引證解釋

⒈  明 清 兩代在 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等地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實行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 明 永樂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思南 兩宣慰使亂後,廢土司,設 貴州 布政使司,置 思州、思南 等八府。 清 雍正 時,採用 雲 貴 總督 鄂爾泰 改土歸流建議推行於西南諸省。也稱改土為流。亦省作“改流”。參閱《明史·貴州土司傳》及《雲南土司傳》、《廣西土司傳》, 清 袁枚 《武英殿大學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東川 雖已改流三十載,仍為土目盤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