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意思

注音 ㄕㄧˊ ㄨˋ ㄅㄨˋ ㄕㄜˋ

拼音 shí è bù shè

釋義 十惡:舊刑律中規定的十種重罪。指罪惡極大;不可饒恕。

成語出處 元 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簡體字 十恶不赦

常用程度 常用

感情色彩 貶義

成語辨形 赦,不能寫作“色”。

相似詞 罪大惡極罪該萬死

相反詞 罰不當罪立功贖罪

英語翻譯 be too wicked to be pardoned

日語翻譯 極悪非道(ごくあくひどう)である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ㄕˊ ㄜˋ ㄅㄨˋ ㄕㄜˋ (變) ㄕˊ ㄜˋ ㄅㄨˊ ㄕㄜˋ

拼音 shí è bù shè(變)shí è bú shè

成語解釋 十種不可赦免的重罪。典出《隋書.卷二五.刑法志》。後用「十惡不赦」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語義說明】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使用類別】
用在「罪惡深重」的表述上。
【成語造句】
<01>這些十惡不赦的暴行,令人髮指。
<02>這種十惡不赦的歹徒,你還要同情他?
<03>這種十惡不赦的罪行,在古代是要斬首示眾的!
<04>這幫匪徒,燒殺擄掠,無所不為,真是十惡不赦
<05>若連這種十惡不赦的亡命之徒都可饒恕,法律還有尊嚴可言嗎?
<06>在被警方逮捕之前,鄰居都不知道他原來是個十惡不赦的槍擊要犯。
<07>他早年拋妻棄子固然不對,卻也沒到十惡不赦的地步,大家何苦對他如此嚴厲呢?

成語典故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1>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2>,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注解〕(1)後齊:即北齊(西元550?557),北朝諸朝之一。北魏分裂為東、西魏後,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國號齊,建都鄴(今河南安陽縣),據有今山東、山西、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其後諸帝驕淫,寵信小人,終為北周所滅,史稱為「北齊」。(2)不道:違背正道。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支解屍體、製造蠱毒、厭魅的重罪。

典故說明 據《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隋文帝開皇年間,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五種刑法,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按上「十惡」這個名稱,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大罪刑。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十惡不赦」,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近義成語惡貫滿盈 罪大惡極 罪不容誅 罪在不赦 罪惡滔天 罪該萬死

反義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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