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擴散條約意義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等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共11款。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考慮到一場核戰爭將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爭的危險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

  認為擴散核武器將使發生核戰爭的危險嚴重增加。根據聯合祠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決議,承諾進行合作為應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援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內應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確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國家,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應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家由於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產品,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儘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應用原子能的發展,並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宣佈它們的意圖是儘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著手採取以核裁軍為目標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國家為達列這個目標而進行合作,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併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決心。

  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於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製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並從國家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且.回顧到要儘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於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核不擴散條約概況

  1946年1月,聯合國通過決議成立聯合國原子能委員會,旨在保證原子能僅用於和平目的並進行監督,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於要保證新發現的原子能專用於和平目的的問題的關切。20世紀50年代,隨著美國和前蘇聯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開始向外提供技術援助,與之有關的用於軍事目的的核技術和知識的擴散也隨之加速,防止核武器擴散問題日漸緊迫。1956~1957年,美國和前蘇聯在裁軍委員會特設小組委員會上提出直接處理核武器擴散問題的提案。聯合國大會在1958年、1959年和1960年連續就核武器擴散問題進行了審議。1961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愛爾蘭提出的“防止核武器更廣泛的散佈”的決議草案,它包括下列內容:***1***有核國家保證不將核武器的控制權和製造核武器所必要的情報轉交給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2***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保證不製造此種武器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對這種武器的控制權。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急忙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交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美蘇兩國舉行祕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這就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由來。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國際不擴散核武器體制的基石,它由前言部分和10條款組成,其主要內容是:有核武器締約國不得向任何無核武器國家轉讓核武器、核爆炸裝置或其控制權,並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問題進行談判。無核武器締約國不得接受、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並承諾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各項保障監督措施。《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三個目的是:防止核擴散、促進核裁軍、促進和平利用核能。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1968年7月1日開放供簽署,三個核國家***前蘇聯、英國和美國***及其他50多個國家當時簽署了該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1970年3月5日生效,美國、前蘇聯、英國為條約的儲存國。截至2003年1月,已經有187個國家加入了該條約。中國於1992年參加了該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已成為一個全球性條約,禁止除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和中國以外的所有成員國擁有核武器,並承諾上述五國將最終銷燬其核武庫。該條約規定了防止核武器擴散的國際體制的標準和基礎。目前共有187個國家已簽署了NPT,僅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有爭議的朝鮮除外。

  核不擴散條約主要內容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

  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