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稅收徵管現狀剖析與思考

目前我國貨物運輸業市場管理體制繁多,尤其是汽車貨物運輸業因其自發性、隱蔽性、流動性、分散性較強,給稅收徵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近年來各級地稅機關在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規範運輸市場、以票控稅等行業管理方面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舉措。國家稅務總局為有效打擊騙抵增值稅和規範增值稅抵扣,加強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管理,於2003年下發了國稅發[2003]121號檔案,包括《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等“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檔案實行三年來,貨物運輸業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以票控稅力度明顯增強,營業稅徵收數額明顯提高,貨運業徵收面明顯加大,推動了貨物運輸業市場依法治稅的程序。

  一、貨物運輸業市場與稅收徵管現狀

  目前貨物運輸業的組成運營方式主要有:

  (一)大中型企業內部下屬的汽車運輸公司。主要承擔本企業生產產品的銷售外運、原材料採購等業務。如:鋼鐵、水泥等行業企業。車輛大多為企業自有車輛,靠掛車輛較少或沒有。

  (二)專門從事貨物運輸的汽車運輸公司或車隊。其運輸車輛一部分為自有,在公司固定資產賬上有明確購置時間、金額,所有權為公司,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車輛運輸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實記入公司成本賬;另一部分為靠掛車輛,性質屬個體車靠掛,按月向運輸公司上交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收入不計入公司賬上,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也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公司賬上只體現其管理費收入。

  (三)聯合車隊。全部由個體車輛靠掛組成,因交通部門有相關規定,個體貨物運輸車輛必須要靠掛車隊,才能核發營運證。這些車輛按月上交車隊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車隊負責為其辦理各種手續,包括開具運輸發票。其運輸收入、成本、相關責任皆與車隊無關。

  目前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方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對自開票納稅人要履行嚴格的認定手續,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三證齊全,即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運輸許可證;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自備運輸工具;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並且賬簿設定齊全等。企業提出申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認定後核發自開票資格證書。年底對其納稅情況、財務核算情況、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情況等進行稽核。代開票納稅人需開具發票的由財務人員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開具發票時,實行先完稅後開票制度,即按照法定稅率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相關稅費,按照綜合徵收率徵收個人(企業)所得稅。

  就目前貨物運輸業組成運營方式而言,企業內部運輸公司或車隊因其有固定的運輸業務、與企業的銷售形勢、市場前景息息相關等原因,其收入和納稅情況比較穩定。從稅收徵管情況看,自開票納稅人管理比較規範,賬簿設定齊全,核算比較真實準確;個體聯合車隊因其具有自發性和隨意性,受市場影響較大,尤其因與工業經濟發展關係密切,其運輸業務與納稅波動較大,成為稅收徵管的難點。近年來,許多稅務機關都在不斷探索新路子,在加強精細化管理方面下功夫,也確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比如採取“定額+發票”的管理模式,定期進行資訊比對等,為加強稅收徵管、堵塞稅收漏洞發揮了一定作用。

  二、貨物運輸業稅收徵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車輛的流動性與車隊管理的隨意性造成稅收徵管缺乏連續性

  運輸車輛特別是個體靠掛車具有自發性、隨意性和流動性強的特點。聯合車隊按其載重噸位按月收取管理費用,為了吸收更多的靠掛車,有的採取免收二至三個月管理費的優惠措施,還有的降低收費標準等。一些個體車主抓住這一機會頻繁轉換靠掛車隊,優惠則留,享受完即走,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因稅務機關既需對所管車輛建檔,又需按月核定定額,無法保持管理上的連續性,稅款不能及時進行清算。加之運輸車輛無固定經營地點,稅務機關又無上路權,因此行使執法權和稅收強制措施的難度很大,個體車主偷逃稅行為時有發生。

(二)運輸車輛收入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造成納稅人稅負不均

  大部分運輸車輛無固定營運業務,運營情況五花八門,正規的業務簽訂運輸合同,臨時性的只是口頭協議,幹活收錢,不籤合同不開發票,納稅人沒有賬簿,收入與成本也只是車主個人心裡有數,稅務部門難以掌握真實準確的情況。而徵稅定額又必須具有普遍性,不能一車一定,因此造成了不同運營情況間稅負不均衡的問題,營業收入低的納稅人就反映稅負過高。

  (三)***存在名不符實的問題

  一是一車多開的問題。運輸業納稅人分散性強,未納入稅收管理的車輛在需要開具發票時採取張冠李戴的方式欺騙稅務機關,而稅務機關又很難對逐筆業務進行核實。一車多開的問題普遍存在。二是個別納稅人鑽政策空子,搞化整為零。日常稅收徵管採取“定額+發票”的管理模式,即每月按載重噸位確定計稅營業額,據此計算出相應稅額,再與發票開具金額相比對,取金額大者作為徵稅依據。有的納稅人為使開票金額不超過定額,將營業額高的月份進行分解,分攤在不同月份開具發票。有的臨時經營者利用營業稅起徵點每次(日)不超過100元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實行一次收入數次開票的方法,以偷逃國家稅款。

  (四)運輸業的特殊性為個別引稅行為提供了便利

  個別稅務機關為單純完成稅收任務指標,或是迫於地方政府的壓力,利用貨物運輸業的流動性特點,違反國家政策,大搞引稅增收。其做法是在本地註冊聯合車隊,吸收本地靠掛車輛進行登記,之後將外地運輸車輛經營收入,以本地車輛的名義開票繳稅,地方財政再給予相應補貼返還這些外地車主,以此吸引外地車加盟。這一做法擾亂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稅負不均,影響了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某地甚至出現了一輛貨運汽車超過了一輛飛機的月營業額的笑話。

  (五)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到位

  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下崗職工和殘疾人員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惠,但是由於這些人員的車輛運營情況很難掌握,收入缺乏真實性,因此稅務機關在執行優惠政策時很難把握具體減免數額,為保證執行政策的嚴肅性,按照謹慎嚴格的原則,一些應該享受政策優惠的人員沒有完全享受到位。

  三、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管的幾點思考

  (一)嚴格認定手續,加強日常檢查

  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對企業自有車輛與其固定資產賬進行核對,對企業開票收入與其簽訂的運輸合同進行比對,突出車輛的“自有”性。因自開票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實徵收,統一繳納,因此加強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與管理可以有效避免所得稅的流失。

  (二)實行“定額+發票”的管理模式

  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客觀性、真實性的原則,對不同車輛合理確定月營業額,結合***情況,按照孰高原則徵收稅款。這樣既堵塞了稅收漏洞又避免了由於稅收負擔的不公平而造成的徵納矛盾。

  (三)限定車輛開票上限

  對不同的車型和載重噸位確定自開和***上限,以解決一車多開的問題。同時,稅務機關要對相同車輛開票情況經常進行比對,對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四)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地方稅務機關要經常與國稅、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及時掌握運輸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車隊管理、增值稅抵扣及貨運市場執行情況,加強政策宣傳,積極推進貨運市場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