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現狀及優化措施探析

一、加入WTO為我國稅務代理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

  加入WTO為稅務代理行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我國企業可以享受到多邊的、穩定的最惠國待遇,對國外資本有了更大的吸引力,從而可以引進更多的外資。外國企業的增多會給我國稅務代理行業提供更加廣泛的市場空間。因為各國的稅制各不相同,具體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更是靈活多樣,如果外國企業聘用其本國人員從事稅務工作,一則無法及時、全面地掌握我國的政策資訊;二則很難做到將新的政策法規熟練、準確地加以運用而又不違反我國稅法中的某些規定。所以,為了降低納稅風險,減少納稅成本,大多數外國企業會選擇聘用我國人員為其做稅務代理工作。這無疑為我國稅務代理行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也帶來衝擊與挑戰。根據承諾,允許國外的稅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進入我國代理市場。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長期從事中介服務積累下來的制度和經驗,正是我們部分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所欠缺的。當其進入我國代理市場後,勢必會對我國稅務代理行業產生一定衝擊,要在這種衝擊和激烈的競爭中站穩腳跟,我們必須瞭解自己的現狀和不足,不斷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努力優化和完善自我,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

  二、我國稅務代理行業的現狀及國外稅務代理制度的基本特徵

  (一)我國稅務代理行業的現狀

  1.立法滯後,法律效力低,約束性差

  我國的稅務代理實踐開始於1985年,但直到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才釋出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隨後相繼釋出了《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辦法》、《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為我國的稅務代理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都是“暫行辦法”或“試行辦法 ”,法律級次偏低,約束性差,實踐中缺乏有效監控,制約了稅務代理業務的發展。

  2.代理業務範圍比較狹窄,代理層次低,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我國《徵管法》目前只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登出稅務登記;(2)辦理髮票領購手續;(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5)製作涉稅文書;(6)審查納稅情況;(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8)開展稅務諮詢、受聘稅務顧問;(9)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稅務行政訴訟;(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正如上所述,目前我國稅務代理機構的業務中大多是這些基本的代理,然而,應該認識到的是,在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斷健全,對稅收的成本控制意識日益強烈。在這種形勢下,傳統的稅務代理服務已很難滿足納稅人特別是外資企業的要求,稅務代理業務的服務範圍亟待拓展和創新。

  3.稅務代理人員良莠不齊,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總體上不高

  稅務代理是一項權威性、壟斷性、高智商業務,需要從業人員有強烈的責任感、事業心和較高的職業道德,而且精通稅法,業務嫻熟,經驗豐富。但從我國現有稅務代理人員配備來看,數量不足、年齡偏高以及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是比較突出的矛盾;從數量上看,目前實際代理客戶佔納稅企業的比例很小;從文化結構上看,代理人員中僅有10%左右是大中專畢業生;從年齡結構看,離退休老同志佔大多數。而且據調查,我國稅務代理公司聘用的人員大多沒有執業資格。這些現象反映出了我國的稅務代理業無論在職業人員的素質,還是服務質量方面,都難以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我國加入WTO後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國外稅務代理制度的特徵

  1.代理法規比較健全

  制定嚴密的稅務代理管理制度,並用法律、法規形式確立下來,這是保證稅務代理制度順利推行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有關稅務代理行為的法律規範。例如:日本的稅理士制度是根據日本政府1951年制定併發布的《稅理士法》確立的,這部法規從釋出實施之日起,至今已做了二、三十次修改,是一部較為完善的稅理士制度;法國、韓國有《稅務士法》;德國有《稅務諮詢法》;美國和澳大利亞也都具有相當完善的和健全的稅務代理法律法規。

  2.代理業務比較廣泛

  國外一些國家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稅收體系比較完善,這為稅務代理業務的拓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業是委託稅理士事務所代理其部分或全部納稅事宜,東京地區高達96%;美國企業中的50%以上是委託代理人代辦的,個人所得稅幾乎是100%的委託稅務代理人代辦。由此可見,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稅務代理業務所涉及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

  3.代理手段先進

  國外發達國家由於經濟高速發展,科技領先,計算機的開發運用早已滲入社會經濟生活的許多領域,稅務代理也較早引入了這一先進手段。如:美國各事務所、稅務公司除擁有一大批精明強幹的稅務代理人員外,還配備有現代化計算機管理裝置,將稅法的主要內容輸入電腦儲存,並隨時更新,使用方便,調閱資料快速自如。一些跨國稅務公司還將各國的分公司進行全程聯網,便於及時掌握有關稅收資訊,及時分析,快速作出反應;再比如,澳大利亞的稅務代理人員普遍用電腦操作,電腦與稅務機關聯網,在稅務代理機構審定納稅人應交納稅款後,經委託人同意,即輸入電腦。稅務機關為配合代理機構申報,則24小時開機,代理公司能及時收到稅務機關反饋的資訊,省略了人員往來、資料傳遞的時間,使納稅人、代理機構、稅務機關有效節省工作時間。

4.建立了職業賠償保險制度

  隨著稅務代理行業的發展,稅務代理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理賠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的金額也逐年加大,稅務代理人的職業風險日益顯著。在此種情況下,一些國家陸續出臺了對稅務代理行業的職業賠償制度。如德國的《稅理士法》規定:獨立的稅理士及稅務代理士,對由於業務活動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必須適當投保。因此,在代理一項業務前,稅理士及稅務代理士是必須考慮該項業務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在自我責任方面決定適當的投保金額。如果由於沒有投保而出現被告人要求賠償,屬於違反執業義務,可能招致取消執業資格的處罰;奧地利對稅務代理行業的賠償保險也有明確的規定:經濟授託士從事業務時,必須投保執業責任賠償保險。

  二、優化稅務代理的措施

  (一)針對我國稅務代理現狀提出優化措施

  1.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稅務代理的法律環境,提高法律級次

  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來約束和管理稅務代理行為,就不可能有稅務代理事業的規範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快稅務代理行業的法治建設。一方面,要儘快在《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法規的基礎上,指定並公佈實施《註冊稅務師法》,給稅務代理人確立必要的法律地位,為稅務代理行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註冊稅務師法》應將已頒佈的各項有關注冊稅務師的暫行規定、通知、試行守則等進行統一,對有關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等內容做出詳細規定。另一方面,要健全現行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由於稅收政策法規的不健全,彈性大,變動頻,使稅務代理工作很難進行規範化操作。因此我們首先應當從立法級次和立法程式上加以規範,改變大部分稅法以條例和暫行規定的形式存在的現狀,形成經人大審批,統一立法的局面;其次,在法律文字和內容上進行規範,制定準確嚴密的法律,降低稅務代理的風險。

  2.拓寬稅務代理範疇,提高代理層次,滿足外資納稅人的要求

  為了滿足稅務代理需求的變化,我們應該針對需求,不斷研究探索出新型的稅務代理業務,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擴大稅務代理需求,從而才有能力和不斷湧入我國市場的外資稅務代理機構展開競爭。這些新型代理業務包括:涉稅流程診斷、稅務風險評估與控制、稅收籌劃以及稅企爭議協調等內容。通過這些業務,可以有目的地針對委託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企業的具體要求,在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為企業制定出符合自身的涉稅活動,從而使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最小化。從長遠來看,新型的稅務代理業務將會更加符合開放形勢下納稅人的需求層次,從而更加有利於加入WTO後我國稅務代理企業的發展。

  3.嚴格稅務代理人員准入制度,優化服務質量

  嚴格稅務代理人員的資格授予。我國經過幾年的註冊稅務師考試,目前我國的註冊稅務師已達5萬多人,為我國稅務代理的全面展開儲備了一定的人才。但相對於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還遠遠不夠,還應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和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到註冊稅務師隊伍中來。另外,要嚴格代理人員的年度審查,重視後續教育。稅務代理人員取得資格後並不是一勞永逸,我們要對稅務代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其不斷更新知識,瞭解掌握稅收法規的變化情況,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以求滿足社會需要。為保證後續教育制度的貫徹實施,要對所有註冊稅務師進行年度審查,考查其是否接受了後續教育,經審查合格的方可進行註冊登記。

  (二)借鑑國外經驗完善我國稅務代理制度

  1.優化稅務代理服務手段

  我國的稅務代理機構目前還只停留在“紙化”操作階段,與國外的先進代理水平相差甚遠,代理效率低下,很難與之競爭。為此,我們應該充分借鑑國外經驗,引入網路技術,將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進行聯網,使稅務代理機構及時瞭解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同時也使稅務機關能夠及時獲得政策實施的反饋資訊;逐步建立稅務代理機構代替納稅人網上申報制度,既可以做到申報及時,又節省了人員往來,提高了代理效率。

  2.建立稅務代理風險賠償保險制度

  現今我國的許多稅務師事務所的風險意識還不強,其思維還停留在依靠稅務機關的時代,靠稅務機關招徠業務,靠稅務機關為其“消災”。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意識將逐漸增強,稅務代理業必將在不遠的將來有更大的發展,代理範圍、規模、收費數額也必將逐漸增大。然而稅務代理作為一種中介行為,很容易因為對稅法的理解出現偏頗或一時疏忽大意等原因而發生責任事故,從而承擔為此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提高稅務代理機構的風險意識,建立適當的風險賠償保險制度是我國稅務代理業務規範化的必然選擇。我們可以借鑑國外稅務代理的先進做法,當我國稅務代理行業發展到一定的規模時,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要求所有的稅務代理機構辦理必要的風險賠償保險金。具體可以採取以下做法:由國家稅務代理管理部門在對各種服務專案進行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不同服務專案的風險程度,對各種服務專案規定不同的最低風險保險金額,要求所有稅務代理機構均要按照規定進行投保。這種風險賠償金將不斷增強稅務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是取得納稅人信賴的極其重要的條件。

  綜上所述,加入WTO後國外事務所對我國稅務代理業衝擊是巨大的。在這種激烈競爭的情況下,稅務代理業面臨著巨大挑戰。當前必須借鑑國際經驗,發揮本土優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執行體制,發揮稅務師的積極性,加強稅務師的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只有這樣,我國稅務代理業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發展,才能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才能以平和的心態面對加入WTO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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