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國債管理制度

韓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以來,其發債規模日益擴大,國債發行種類繁多,品種齊全,可歸納為四大型別:即政府債券、特殊債(特別法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貨幣控制債券。

  (一)政府債券

  1、國庫券。韓國的國庫券分為短期和中、長期債券,國庫券期限逐漸縮短,中期的國庫券已不再發行。韓國的短期國庫券在政府債券中佔有很大比例,是第一個被髮行的債券,國庫券是依照《短期融資法》規定,經國民大會認可,內閣及總統批准,為籌庥財政臨時性資金不足。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一年內由政府贖回,實際為30-180天贖回,反映實際的市場利率,以貼水形式出售。

  2、外匯平衡基金債券。韓國在80年代對外貿易出現鉅額順差,***達50億美元,導致國內貨幣流通量增加,為了吸收資金,調節國際收支平衡,於1987年發行“外匯平衡基金債券”,一年內到期,一次性償付,此種債券佔政府未償債券的25%。

  3、糧食基金債券。首發1975年,目的是為了彌補糧食價格雙軌制而造成的財政收支不平衡而發行,該債券佔到期末償債券的25%。

  (二)特別法債券

  韓國的特別法債券是為特別專案融資和有效運用設計。其目的一是為了支援國內工業、農業、電力、交通運輸及通訊等專案的技術開發而募集專項資金所發行。二是為特別信貸而籌措資金。三是為了控制貨幣增長,穩定幣值而發行。

  1、第一類為支援工業和技術開發專案發行的債券:

  (1)電話債券。目的是為擴建、改建通訊設施之用,利率低於市場利率,發行通過義務認購方式,銷售給電話申請者,目前該專案已經完成,電話債券停發。

  (2)道路債券。道路債券於1968年至1976年間發行,目的在於支援漢城-釜山高速公路的修建。公路債券反映的是市場的實際利率,強制性地賣給得到機動車輛開車許可證者。

  (3)國民住宅債券。80年代韓國掀起不動產投機熱,使公寓房的所有權者大發橫財,為了平衡不動產價格,吸收經營不動產聚集的資金,發行了此種債券,強迫性地賣給購買新房的買主,債券分配數額據買房人所出價格確定。

  2、第二類債券是為特別信貸而籌措資金,如外匯金融債券是為了支援出口信貸而發行。

  3、第三類債券是為了控制貨幣增長,穩定幣值而發行的貨幣穩定債券,該債券是1960年發行的最重要的債券之一,按面值以貼水利率發行。 1991年發行13 兆韓國元,到***發行了20兆。該債券佔特別法債券的很大部分,以分配方式售給非銀行機構。貨幣穩定債券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實現對市場流動資金調控的重要手段。市場需注入資金時,中央銀行可通過回購貨幣穩定債券向市場注入資金,市場需減少資金時,中央行可通過發行貨幣穩定債券吸收資金。

  (三)地方政府債券

  為了彌補當地政府的財政赤字、地方政府的公共事業投資而發行。發行首先要經當地地方議會和內部事務長的批准,首都漢城發行要經首相批准。如1968年至1976年發行的漢城-釜山地鐵債券。由漢城地方政府發行,由金融機構承購。

  韓國國債的發行

  (一)法律依據

  韓國國債的發行必須要遵循有關法律。韓國的企業會計法,國家會計法列在特別帳戶-基金建立法中。

  韓國的特別帳戶包括特別帳戶、公眾帳戶、公眾基金帳戶、普通帳戶。“普通帳戶”是為執行政府全體財政而設計,“特別法帳戶”是為特別專案的融資和有效運用而設計的。

  會計核算法中規定,政府通過稅收而徵發的滿足財政支出的發行債券必須在不可避免下方可獲准發行。

  (二)發行程式

  首先要向財政部門遞交建議書,向經濟計劃委員會遞交結算申請書,向政府內閣遞交建議書,建議書的內容包括髮行條件、資金運用計劃、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內閣閱後轉呈總統批准,經國民大會討論通過方可批准發行。

  (三)發行條件

  議會對政府利用公債的目的嚴加稽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發債目的要符合條件,要為彌補財政赤字,平衡財政收支而發;二是控制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三是專用基金,如工業復興債券、糧食基金債券等;四是支援工、農業和技術開發專案。

(四)債券的期限

  韓國債券分為短期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如國庫券、糧食債券;中期債券一至五年,如投資國庫券、國民投資券;中長期債券五至十年,如國家基礎建設投資債券;長期債券十年以上,如第二種國民住宅債券。無限期債券即無到期規定,是為了向國際金融組織交納會費所募集,何時贖回得按照金融組織要求,所以叫無限期債券。

  韓國發行中長期債券多是1949-1963年間,短期債券(指一年以內)1967年-1971年間發行,1977年以來發行超過5年以上期限的債券只佔5%不足,說明韓國的國債向短期化發展的特點。

  (五)債券的利率

  韓國的國債與市場利率相比較,有三種利率水平:第一種債券低於市場利率水平,如電話債券;第二種是與市場利率波動幅度掛鉤的債券;第三種是零息債券,如田地投資國債券等。

  (六)國債的發行方式

  韓國採用的方式是間接公募法,財政部門發行國債是由韓國中央銀行作為中介人承辦,財政部將發行的債券以分配方式交給韓國的中央銀行總部,再由央行分配給金融機構後賣給認購者。

  韓國央行對政府債每年分兩次包銷,債券的收入支出均列在“國民帳務帳戶”中。

  韓國的“貨幣穩定債券”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及調控流動資金水平的重要工具,它的發行是由承購包銷包銷,即中央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金融公司等54家機構包銷。

  第四節 韓國國債的流通轉讓

  韓國的國債流通轉讓主要是通過交易市場實現。由於國債的種類和發行條件沒有標準化,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水平、收益率較低,通過交易所買賣的國債數量很少,大多數是通過證券公司的門市部-櫃檯交易而實現流通轉讓。

  1991年政府債的交易量佔總交易量的25%,特別法債券的交易量佔64%;公司債佔34%。政府債的二級市場很大不發達,政府為了鼓勵政府債的交易,刺激二級市場,給予了各種優惠政策。政府債券多是擔保,承購人多是公司、金融機構而非個人,政府給予各種投資性的刺激,包括免費的上市股票登記,優先上市,免交年費。中央銀行對待有規定數額的國債且達到一年以上的機構提供優惠稅收,利息收入所得稅降低,政府債、貨幣穩定債還可以作為銀行向央行貸款的抵押工具。

  韓國央行對政府債券進行包銷,通過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非金融機構認購,餘下部分由央行承購,韓國國債每年分兩次包銷,為控制市場流動資金,央行對某幾種債券的交易,一次性購買、出售通過再回購業務承兌,如糧食債券、短期國庫券、外匯平衡基金債券。

  70年代韓國實行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政府逐漸取消了債券利率的控制,國債券的利率會突破13%的界限,隨市場利率波動,韓國的二級市場日趨完善,國債的交易量也會隨之活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