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好聲音節目名被停用

  6月20日,根據唐德公司申請,北京知產法院作出保全裁定,責令上海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選秀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製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那麼,是什麼原因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新一季錄製改什麼名呢

  2016年6月20日21點20分,根據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申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中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製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

  “the Voice of…”節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目。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第1-4季“中國好聲音”由燦星公司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製作播出。據Talpa公司的授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獨佔且唯一的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中國好聲音”節目的相關智慧財產權。

  近日,唐德公司提出訴前保全申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會。唐德公司稱,“the Voice of…”節目在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燦星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製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後更名為“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世紀麗亮公司協助燦星公司組織和主辦全國校園海選。據悉,“2016 中國好聲音”正在全國海選階段,計劃於2016年6月開始錄製節目,並定於2016年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權節目錄制完成並播出,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後果。

  唐德公司認為,其對在歌唱比賽真人選秀娛樂節目製作及播出服務中使用的“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節目名稱享有獨佔許可使用權。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和有關標識的行為,已構成對其享有的馳名商標權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的侵犯。為此,唐德公司請求法院責令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製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的節目名稱,以及相關商標標識。

  燦星公司辯稱,“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視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批節目時確定並最終獲准製作播出的綜藝節目。並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亦是由浙江衛視向廣電總局報備並獲准使用並製播的節目。同時, “2016 中國好聲音”與Talpa公司節目模式完全不同,為原創的全新節目,新增加的一個綜藝節目不可能出現“嚴重削弱申請人競爭優勢”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終沒有將許可的節目模式付諸實施的情況,因此也就沒有任何所謂的損失。

  燦星公司認為,唐德公司基於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及未註冊馳名商標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採取保全措施對燦星公司等造成的損害將遠遠大於不採取保全措施對申請人帶來的損害。

  經審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燦星公司製作的“2016 中國好聲音”在北京市開展校園海選並召開宣傳片釋出會,而唐德公司的請求理由中包括在北京市舉行的校園海選及釋出會中使用相關標識侵害其未註冊馳名商標權益的主張,同時,“中國好聲音”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處理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同時,根據Talpa公司的授權,在許可期限內,唐德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採取法律行動。同時,燦星公司等的行為存在使用涉案註冊商標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也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一旦錄製完成並播出,將會產生較大範圍的傳播和擴散,諸多環節都有可能構成對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的獨佔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可能會顯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甚至難以在授權期限內正常行使權利。

  而且,在相關公眾對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極高認知度的情況下,又出現名稱為“2016 中國好聲音”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可能會嚴重割裂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與其節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對應聯絡,從而存在導致唐德公司後續依約開發製作的該型別節目失去競爭優勢的可能性,對唐德公司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且沒有證據證明將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擔保。

  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裁定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製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責令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