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報廢車上路該怎麼處罰

  開報廢上路不僅對車主個人的人身安全會產生威脅,而且,同時會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同時,開報廢車上路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哦。接下來,小編為你分享開報廢車上路處罰規定。

  開報廢車上路處罰標準

  開報廢車上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於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後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

  因此,交管部門對報廢車進行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條規定: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機動車報廢的標準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汽車報廢分多個型別。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期限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10年。從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從第11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16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8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準延緩報廢。總質量大於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緩報廢。

  單位貨車的使用根據車輛的總質量而有所不同,總質量小於等於1.8噸的貨車、全掛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得延緩報廢。

  1990年7月7日以後註冊的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6噸的貨車和其它重工業、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並定期檢驗,可以處長使用,但最長不超過5年。

  汽車報廢流程

  1、除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並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務。

  2、查檔合格的車輛,上檢測線檢測車輛效能。

  3、經車輛效能檢測和車管所對車輛的綜合鑑定合格的車輛返還牌證,並在行駛證上加益延緩報廢檢驗章,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

  首先須經車管所核准報廢后,車主將報廢車輛交由指定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後,在公路規費有效期內,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其影印件,到車籍所在地的公路規費徵集機構辦理銷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