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開車處罰標準

  在我國是嚴禁吸毒者開車上路的,實踐中,要是發現機動車駕駛者吸毒駕車的話就要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接下來,小編為你分享,希望對你有幫助。

  吸毒駕車處罰規定

  1、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毒駕現象產生的原因

  1、個人心理

  駕駛員存在僥倖心理。部分吸毒駕駛員認為,當前公安機關對“毒駕”的查處力度遠不及“酒駕”查處力度。與此同時,交警在檢查中單靠肉眼難以判斷其是否吸毒,正是由於“毒駕”的隱蔽性,使吸毒駕駛員抱著容易逃避交警的檢查不易被查處等種種僥倖心理,從而使 “毒駕”行為呈現增長的態勢。

  2、法制缺陷

  對“毒駕”處罰力度較輕。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對“毒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吸毒後駕駛”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在日常執法中,“毒駕”行為只要未造成嚴重後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根據不同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換言之,就是“毒駕”行為不肇事不擔刑責。因而使預防和打擊“毒駕”行為處於被動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毒駕”行為的長期存在。 交警部門對“毒駕”的監管乏力。當前,交警在對“毒駕”的查處中仍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

  公安部日前釋出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法規首次對毒後駕駛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做出了“零容忍”的態度,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登出駕駛證,並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該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駕駛的危害

  一、吸毒駕駛

  毒駕是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安全駕駛的隱患。“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

  二、毒駕的危害

  吸食合成毒品人員在吸毒後,所產生的精神極端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會導致駕駛人脫離現實場景,判斷力低下甚至完全喪失判斷。因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特別是導致多人傷亡的惡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吸毒後人往往會出現幻象,駕駛能力嚴重削弱,為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毒駕作為危險駕駛罪危及到人們的安全。

  吸毒處罰條例

  一、行政處罰條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 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第三十三條 對吸 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時通知吸 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二、刑事處罰條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 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苯 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 基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