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騎摩托車無牌無照處罰規定

  酒駕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巨大威脅。那麼,你知道有哪些嗎?下面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歡迎閱讀。

  無牌駕駛怎麼處罰

  一、未攜帶駕駛證的無牌駕駛:罰款2000元、扣留機動車、拘留15天。駕駛無牌車輛:罰款200元,暫扣車輛。

  1、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扣車罰款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3、扣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5條第5項:“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4、及時歸還車輛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5、扣車最多10-15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二、有證駕駛無牌車輛:行政罰款20-200元;可以扣車最長到10天;駕駛證扣6分,還要支付扣車時可能產生的拖車費停車費。

  1、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36條第2項:“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3、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限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37條第2款:“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5、扣車罰款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6、扣6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2條第10項:“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無證駕駛怎麼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根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省道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酒駕處罰新標準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