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範文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絡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後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後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後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檢視好停車位置後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後再監護下應儘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佔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汙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後,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菸,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 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執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製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執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並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菸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2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檔案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3

  1 目的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許可權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准,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菸、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准,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准,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裝置、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佔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並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後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檔案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並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