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營公司章程範文

  不知道你對個人經營公司章程是否有所瞭解呢?那你知道它的內容有哪些書寫要求嗎?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個人經營公司章程,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作、釋出、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製作、影視製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資訊諮詢。

  第三章 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並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作、釋出、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製作、影視製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資訊諮詢。

  第三章 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並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二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幹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後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後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採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一式六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採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範圍為:_________根據合營公司的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_________根據合營公司的情況寫

  第九條 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

  乙方以經營所需實物為出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出資證明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並經各方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並報有關審批部門批准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階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對於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叫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職員。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設會計師1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四十條 會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倆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和其他高階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採用__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佈匯價計算。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應向合營各方規定的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稽核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有關法規,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並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三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准。

  第六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五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七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矩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六十八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後,其剩餘的財產按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並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一條 合營公司結業後,其各種賬冊,由甲方儲存。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二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___國___公司蓋章:_    中國__市__公司蓋章: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