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農貿自由市場Farmer's market又稱農貿市場、自由市場,是指在城鄉設立的可以進行自由買賣農副產品的市場。用於銷售蔬菜、瓜果、土特產等各類農產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經營為主的固定場所。現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的文章吧!

  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衛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檔案,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裝置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裝置。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三

  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設定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稽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處等顯著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裝置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資訊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定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持續三鳥檔口排水排汙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並持續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檔案。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絡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食品。經營直接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資料;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稽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稽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稽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定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處等顯著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