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現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吧!

  學校簡介

  一、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師法》對教代會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高校教代會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1979年,教育工會恢復組織活動後,參照企業實行職代會制度的經驗,在遼寧、上海部分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開展建立教代會制度的試點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頒發了《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年5月,黨中央作出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2012年11月9日國家教育部、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明確教代會的定位,科學界定教代會的職權,為新時期完善高校教代會制度,進一步推動教代會制度建設進入全面發展階段,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我校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是第幾屆,何時召開的?

  南京理工大學第八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於5月15日至16日與校第七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

  四、學校為什麼要建立教代會制度?

  首先,這是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需要。要辦好學校必須全心全意依靠廣大教職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教代會能夠集思廣益,在辦學中發揮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強和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需要。第四,是進一步改革完善學校管理體制的需要。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怎樣認識教代會制度在學校民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保證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樣理解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1、教代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教職工代表來自學校各個方面,包括了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產業等崗位的人員。

  2、教代會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教代會在規定範圍內行使其各項職權。教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學校有關方面應當實施、執行。教代會的提案,有關方面應當認真落實、處理。

  3、教代會具有較完備的工作制度和組織體系。教代會有會議、提案、表決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執委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代表組構成的組織體系。

  4、教代會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法規對教代會作了明確規定,教代會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5、教代會經受了實踐檢驗。教代會工作在學校改革、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會這一形式已經為廣大教職工和各級領導所認可。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有哪些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義是什麼?

  按照高校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意味著代表一經選舉產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任職,無論教代會是開會還是閉會期間,代表應始終享有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代表實行常任制有利於教代會工作制度化和經常化。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銷或更換本單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原單位應及時補選並報教代會執委會備案。

  【培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絡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範本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學校。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建立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

  資料共享平臺《學校》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稽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