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範文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維護教職工正常權益的重要保障,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根據《**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決定。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組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平臺,是學院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院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懲罰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它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院簽訂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勞動關係的教職工意見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和女教師代表。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學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稱職的,原選單位可依照規定程式進行更換或撤換。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部,處、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各級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學院和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不落實的,有權向學院領導、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反映。

  五因履行職責收到壓制、阻擾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併召開。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確定:代表名額不低於全體教職工20%。

  第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和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徵得多數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並報上級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院工會提交學院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絡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院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