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運輸合同範本_渣土運輸合同樣本2

  渣土運輸合同範文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專案產生的建築垃圾材料需要外運處置,特將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渣土外運場內轉運承包給乙方。為確保本工程專案順利進行,運輸符合都江堰市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甲、乙雙方職責,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工程專案地址:第二條 工期

  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渣土運輸部分預計 天,從 2013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

  第三條 單價、總方量

  參照都江堰市政府辦【2012】160號檔案關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標準的批覆,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材料運輸按車廂計方量。建築垃圾材料小於或等於1公里之內運費單價定為/ m³,每增加1公里運費單價遞增 元/ m³;本工程專案運輸價格按6.2.3×1.5以下的車廂單價定為/車,6.6×2.4×1.5的車廂單價定為 元/車。合同簽署前,由甲、乙雙方代表對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築垃圾材料土方總量約為萬m³。

  第四條 結算及付款方式

  1、每車運輸均應填寫結算票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結算票上必須完整填寫運輸日期、工程專案名稱、運輸公司名稱、運輸車輛車牌號、核載方量單位:m³、運輸距離。並由工程工地負責人、運輸車輛司機、負責人簽名。結算票必須字跡清晰,如無法識別、塗改、偽造,則票據無效。雙方以建築垃圾材料運輸結算票以下簡稱結算票作為結算憑證,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渣土運輸部分結束後,實際方量按實際結算票資料進行結算,如結算票與估計方量不一致,則以結算票為準。

  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渣土運輸完工後,由乙方根據結算票作出工程決算書交由甲方進行核對、結算,甲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則視為對決算書沒有異議,該決算書作為最後決算依據。

  2、竣工時間以甲方提供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為準,該工程自進場運輸日期起從 2013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時間期滿後無能該工地是否竣工都視為乙方的運輸任務竣工,並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項。

  3、簽訂合同之時,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條所定價格和土方總量向乙方支付總價款的20%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作為預付款。乙方收到預付款後,根據甲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安排車輛進場作業。

  4、決算後三日內,甲方應付清所有款項,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項總額的3‰收取違約金,直到甲方付清為止。

  5、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簽訂之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大寫人民幣

  6、甲方未能按上述約定支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及進度款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並向甲方收取違約金每日按未付款項的3‰計收,直到甲方付清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進度款,乙方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車輛到甲方施工地進行運輸建築垃圾材料,如乙方發現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車輛到施工地運輸建築垃圾材料,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對該工地停工並要求甲方全額支付該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運輸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合同總價3%計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8、乙方辦理的建築垃圾運輸通行證線路,甲方必須遵照乙方通行線路運輸,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線路運輸,否則將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和有關施工圖紙,並且甲方在運輸前做好地下管線、管網、地溝等所有設施裝置的防護措施,否則在乙方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且全部由甲方負責;雙方並在現場確認對現場標高交接,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建築垃圾材料運輸等事宜,確保工程運輸的順利執行。

  2、甲方負責施工作業場地打圍,基坑按設計標準規範支護,並在乙方進場施工前清理場內障礙物、場內施工便道,場內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間施工的照明裝置及運輸車輛出場時所需的沖洗設施和車輛沖洗,道路硬化、進出口棕墊鋪設等,解決工地周邊有關事宜。必須做到作業面內工完場清,保持施工現場與作業面的整潔,文明運輸。

  3、甲方必須提供相應設施和人員確保乙方一切人員、車輛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安排專職的工程現場負責人協調工地相關事宜,配合乙方運輸並確認結算單、決算書。

  4、甲方工程進度將出現較大幅度調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可相應順延。如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延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賠償受損方相應損失原因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專案設計更改導致停工。

  2甲方工程專案進展造成乙方車輛無法運輸或施工。

  3連續下雨超過4小時等惡劣氣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協助下於施工前7日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合同》,並將這兩證提供給乙方辦理用於安排執行路線、時段的《都江堰市建築垃圾材料運輸合同》及通行證。

  6、乙方負責辦理有關建築垃圾渣土外運的一切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必須自帶運輸所需的裝置車輛並配備相應人員,按照都江堰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材料運輸所規定的時間、行駛路線以及運輸建築垃圾材料到指定場所。

  8、乙方應做到參運車輛車況良好,密閉裝置完好,建築垃圾裝載適度,保持車輛能夠密閉完好,淨車出場,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材料通行證》,並需確保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無“滴、撒、漏” 等問題。如因車輛“滴、撒、漏”而影響環境衛生、車輛無證參運、私自不按指定路線或車輛資質不合格等,被相關管理部門停運或被執法部門扣車、罰款等處罰,由乙方負責處理,其損失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9、甲方不可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間接混入建築垃圾,一經發現造成的後果均由甲方負責。

  10、乙方參運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違章和事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債權、債務亦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1、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合理安排。

  12、雙方各自負責己方生產經營的一切責任及相關費用,各自負責己方生產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則由當事方承擔責任及損失並負責解決,非責任方予以配合協調。

  13、雙方各自在辦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關證照手續時,如需其他方協助的,則相關方需積極配合協助。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向他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在隨後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的15日內向其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基於以上行為,允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

  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政府行為、法律法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分歧,則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第八條 本工程專案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處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項結清,履約保證金全額返還後自行終止。

  第九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條 備註: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1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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