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管理規定

  辦公用房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屋,有哪些關於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轉,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上述機關派出機構,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是指由財政性資金出資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資形成並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於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包括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用房、服務用房、裝置用房和附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

  第四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並遵循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使用、統一大中修專項維修、統一物業管理的原則,集中統一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行使辦公用房的產權人及其相應土地使用權人的職能,統一申報辦理並持有黨政機關房屋和土地的《房地產權證》,建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資料庫。黨政機關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在核定的辦公用房使用面積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在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名下;權屬已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應按規定轉移登記在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國家對業務用房權屬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權屬登記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後辦理特殊業務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後,統一辦理相關手續,處置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嚴格管理。嚴格按照重慶市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明確規定的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限期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辦公用房。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按照合理佈局、相對集中原則,統籌安排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綜合平衡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應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包括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購置、置換應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根據申請單位人員編制、辦公用房使用現狀及需求,統籌排程平衡其他存量可用辦公用房後,對確需建設的辦公用房專案,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式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三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稽核後,報本級政府審批,本級政府審批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開展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其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投資概算中的單位自籌資金需明確具體專案來源,不得留下資金缺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依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規定,按照黨政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業務工作需求,核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面積。黨政機關機構調整包括新設、撤銷、合併、拆分等須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均納入統一調配管理範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各單位超標準面積部分的辦公用房,或因機構撤銷、合併、遷移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或辦公用房面積未達到標準面積且辦公條件確實困難的,優先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通過調劑無法解決確需租房的,須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稽核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辦理。黨政機關不得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在本辦法出臺前黨政機關已出租借且租賃合同已到期的辦公用房,由使用單位收回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租賃合同未到期的辦公用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上繳財政,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到期後不得續租借,由使用單位收回,及時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配。已出租借未簽訂合同的辦公用房,由使用單位收回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黨政機關不得以互換、變相買賣、轉讓下屬單位、轉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辦公用房使用權。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在立項批覆中明確和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的,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要求,對其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分類處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標準核定後繼續使用,超標部分應當予以騰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原則上應當予以清理騰退,確有困難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整安排或實行過渡性有償使用;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將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及時清理騰退。

  黨政機關所屬企業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繼續租用或按規定程式完善手續後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企業已自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將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及時騰退。

  黨政機關主管的行業協會及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佔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應當按照清理規範行業協會辦公用房的有關規定予以清理整改。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未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辦公用房與業務用房相互轉換用途的,須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覺維護辦公用房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統籌協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專項維修改造工作。黨政機關根據本單位辦公用房的實際情況編制辦公用房大中修專項維修改造計劃,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房屋安全應急維修維護的,按辦公用房維修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黨政機關報送的維修改造申請計劃進行審查後,統一編報維修改造專案計劃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預算;需立項的維修改造專案按單個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經批准後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凡未編報維修改造專案計劃、未經立項審批的維修改造專案,一律不得安排預算、不得實施維修改造。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第二十一條 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的大中修專項維修改造專案,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實施。辦公用房日常維修養護由使用單位負責,經費納入使用單位年度預算安排,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維修改造專案應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堅持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或豪華裝修。

  第二十三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專項性維修改造工程應按相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工程的全程監控。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實行統一管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相關制度。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管理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購買社會物業服務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規定,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單位,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後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督檢查工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定期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相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達標的單位予以通報並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公用房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發生違紀違規問題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辦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情況的普查工作,更新、完善辦公用房檔案資料庫。重點清理辦公用房及土地來源、權屬登記、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質量、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企事業單位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領導幹部辦公用房等情況。

  各級黨政機關定期將年度辦公用房管理使用情況表報送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黨政機關年度辦公用房管理使用情況表由各區縣自治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市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