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黨的地方組織是每屆任期五年的,屆滿後都要進行選舉,而選舉辦法就是根據工作條例進行。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黨地方組織選舉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 選舉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 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

  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

  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幹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範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佔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佔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範人物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25%。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20%。

  第十三條 代表產生的程式: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後,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10%。

  第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式: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後,可以作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併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式: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二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二十三條 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二十四條 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六章 選舉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託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主席團或選舉單位黨組織應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

  第三十條 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一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一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主席團或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