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不意味著結束了案件,他們適用取保候審的程式,有利於辦案。那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時間是多久,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期限的疑問。

  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期限

  取保候審後的偵查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適用取保候審程式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可以採取,而且案件依然需要進行偵查,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所以,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陸律師365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