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的員工規定有沒有年假

  很多員工在新入職的時候聽說公司有規定年假,就會提前計劃好年假的出行計劃,但休年假是有條件規定的,那新員工能休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新入職員工是否有年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新入職員工是否有年假

  按法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說職工有證據社保記錄等證明其累計工齡超過一年的,就有權利享受年休假。

  關於年休假,多數公司都在員工手冊中有體現,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關的制度時,應當注意: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體時間的主動權,但應視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必須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安排員工休假。

  2.單位原因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必須經過職工的同意。單位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資報酬。

  3.員工沒有休完當年的年休假辭職時,公司也應當支付相應的折算後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新入職申請年假的案例

  李某於2012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銷售部經理,雙方簽訂了自2012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2012年12月30日,李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時間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李某的社保查詢記錄顯示其參加工作日期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14年11個月。2013年4月24日,李某申訴至仲裁委員會,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3768元。當事人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李某在甲公司期間已休帶薪年休假。根據李某的累計工齡,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應按照每年10天的標準享有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折算後,李某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年休假8天,根據其工資標堆,李某訴請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不高於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援。

  【律師分析】

  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其累計工齡分別計算。但法律並未就職工工齡如何認定予以明確,實務操作中,通常結合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簽署的勞動合同等予以確定。法院依照李某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核算其累計工齡已達10年以上不足20年,每年應享有帶薪年休假標準為10天。

  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為累計工作時間。根據人社部於2009年釋出的《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其中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職工只要自工作時起累計連續工作已經滿12個月即可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無需再滿足在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

  三、李某在甲公司連續工作雖不足一年,但其已滿足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帶薪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但折算後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李某在甲公司共計工作時間為319天,其應享有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數0.73不足1天不予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即李某應按照帶薪年休假8天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

  員工年假的規定時間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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