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的有關規定範文

  為了加強對禁養家禽家畜和規範飼養寵物的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飼養寵物需要制定相關規定。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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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時名苑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本小區准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據

  第五條 《市犬類綜合治理實施意見》;

  第六條 《市犬類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條 《市關於依法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第八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九條 《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 三 章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十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十一條 養犬人必須到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四 章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十三條 園區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小區管理處應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隻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隻妥善安置。

  第 五 章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六條 為避開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養犬人在小區內溜犬時間應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後,其它時間請勿在小區內遛犬;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繩,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在樓道內或大堂區域內溜犬;

  第十八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兒童遊樂場和居民休閒活動區;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洩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其他業主或物業管理人員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或由物業公司代為清理並收取相應的保結費每次五元,否則將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或驅逐出本住宅區;

  第 六 章 處 理 辦 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公司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公司有權收繳並將其驅逐出住宅區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公司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公司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如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公司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所養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公司,並且,對於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公司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通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通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第二十五條 寵物死亡,養主必須及時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絡,在其指導下對寵物屍體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在小區內火化或深埋寵物屍體。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條款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牴觸,該條款無效。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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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禁養家禽家畜和規範飼養寵物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禁養家禽家畜和規範飼養寵物的管理,維護校園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南寧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校園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第二條 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飼養任何家禽家畜和寵物。

  第三條 教職工及家屬飼養寵物一律實行栓養或圈養,不準放養。嚴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性較大的寵物。飼養寵物者不得在校內遺棄所養寵物。

  第四條 飼養寵物必須按規定辦理“準養證”和“檢疫證”分別到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和畜牧檢疫機關辦理,並持相關材料及時到保衛處、後勤管理處登記備案。按時給寵物接種疫苗。

  第五條 禁止攜帶寵物到教學區、辦公區、學生宿舍區、圖書館、醫務所、運動場館、健身場地等公共場所。

  第六條 飼養者對所養的寵物必須嚴加看管。攜帶寵物出戶時,隨時清除寵物糞便;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戴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避開上下班時間,遠離師生員工、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確保不傷害他人。

  第七條 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寵物影響他人時,飼養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條 對在校園內未登記辦證以及無人看管的寵物、家禽家畜等,學院將進行捕殺或藥殺。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寵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並向工會、保衛處、後勤管理處、人事處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條 違反以上規定且屢教不改的教職員工,學院將對其年度師德考核定為不合格等級,並在職務晉級晉升、年度評優評先中予以一票否決。

  第十一條 黨委宣傳部、工會、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在師生員工中廣泛開展禁養家禽家畜、規範寵物飼養的宣傳教育;後勤管理處衛生所做好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人事處和相關係部處室負責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進行批評教育。保衛處、後勤管理處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對在本規定所核定的場所發現未按規定管控的家禽、寵物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學院承租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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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嚴禁放養禽畜及飼養相關寵物的規定

  為構建“平安、穩定、和諧”社群,進一步搞好社群環境衛生,營造“文明、祥和、清潔、衛生”的居住環境,嚴防禽畜病菌給居民帶來健康危害及家養禽畜及寵物造成安全危害事件的發生,經社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自2014年11月1日開始,在電化社群範圍內開始實施《電化社群關於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及飼養相關寵物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電化社群所有常住與暫住戶。辦法所稱寵物包括寵物狗、貓等;家禽和家畜包括豬、羊、雞、鴨、鵝等。

  第二條 社群不提倡、不鼓勵、不支援飼養寵物,個別有意飼養者,並按樂平市有關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證》;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礙社群居民人身安全、衛生的動物。

  第三條 社群內飼養寵物,必須辦理如下登記:

  一申領《寵物登記證》,登記證應配有寵物的照片和名字,並註明飼養戶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以及審驗記錄,由社群物管辦負責監督。

  二每年由社群物管辦負責聯絡核准的寵物疫苗注射機構對登記的寵物進行免疫注射,預防寵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對寵物編排號碼,發放號牌,號牌應懸掛於寵物明顯部位。

  第四條 飼養寵物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寵物出戶出戶時必須掛號牌、束鏈,並由有行為能力人牽領。

  二嚴禁攜帶寵物進入社群公共綠地、商店、餐館等公共場所。 寵物在戶外排洩糞便,飼養或牽領人應及時清理。

  三飼養寵物不得干擾、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寵物恐嚇他人,不得驅使寵物傷害他人。

  四社群內飼養寵物狗、豬、雞、鴨、鵝等應於室內圈養,不得在戶外拴養、放養,不得隨意遺棄。

  五社群內無人牽領的寵物狗、貓等,三日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寵物對待,可由派出所、社群物管辦負責處置。平安志願者、物管辦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五條 罰則

  一凡飼養寵物人或管理人,不按本規定執行,電化委員會不得給予低保申報並不得享受社群任何困難補助和社群其它福利,已經享受低保待遇的報經主管部門取消;

  二凡在社群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礙社群衛生的動物,物管辦、社群及其他群眾均可就地處置,經勸告不及時改正或反覆飼養的,給以停止享受社群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

  三在社群內不依有關辦法飼養寵物或不按規定對寵物進行防疫,職能部門有權責令其處理或補辦相關手續;

  四凡在社群內攜帶寵物干擾、妨礙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寵物恐嚇他人,等傷人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及時將受傷者送醫療部門救治,並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社群鼓勵和提倡廣大居民對飼養的寵物進行有效監督,有權向職能部門反映並告知飼養戶違反本規定的情況,對違反本規定除給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參加社群組織的各種評比、評選、獎勵等活動,並記入違規名單。

  第七條 本規定由電化社群物管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