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畢業論文

  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直接影響到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成敗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分析

  一、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現狀

  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長期繳費的人員地方政府適當加發養老金。2009年9月出臺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2011年6月出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均為55元。在經歷了數年沒有調整之後,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發布《關於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係數,目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均為139。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的多少依賴個人的繳費檔次高低,個人的繳費時間長短,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水平以及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目前,國務院規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12個,對於繳費檔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調研發現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大多選擇低繳費檔次,也繳費缺乏連續性;同時由於缺乏對地方政府的剛性約束,地方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大多采用最低標準;另外,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也並不樂觀,大多存入銀行收益僅為銀行利息。根據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情況,假設參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繳費檔次,連續繳費15年制度規定繳費必須累計15年,按指導意見的最低標準,採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3%計算,可以得出每個繳費檔次15年之後養老金待遇情況。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公平現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待遇差別巨大

  城鄉居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間養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現在繳費不統一和領取待遇差別大兩個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釋出之前,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尚未並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需要繳費,但是其養老金髮放規定,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0%計發[1]。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鎮企業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8%繳費,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經過11年連續調整之後,2014年底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已經達到2050元。最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歲的老人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55元調整為70元。未滿60歲的城鄉居民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在表1假設情況下,最高繳費檔次領取月養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大多數居民往往選取較低的參保檔次,繳費缺乏連續性,領取的養老金更低。造成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養老保險制度缺乏頂層設計,三套不同的養老制度並行,養老待遇不能合理銜接,最終造成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身份特殊性決定,城鄉居民沒有固定僱主,大多為農民和靈活就業者,從事自我僱傭勞動且收入較低。因此,其養老待遇只能依靠個人繳費和政府少量的財政補貼支付。最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制度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低保標準脫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其本質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屬於社會救助範疇,屬於社會保障的最低層次,其本質是滿足貧困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從不同社會保障專案的層次和目的出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於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而,選取2014年4季度釋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410.5元/人月,農村2776.6元/人年,城鄉各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對比如圖1所示,可以發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前十個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都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有繳費檔次都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就出現了城鄉居民老生與低保救助老人之間的不公平,在家庭養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問題尤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僅能夠領取不用交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且還領取高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低保救助資金。這不僅使低保救助成為眾人眼裡的“香餑餑”,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傷了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存在隱性養老待遇差距

  建立統一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且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能夠更好地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但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在領取同等養老待遇的情況下存在隱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於農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於農村。同等養老待遇情況下,城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更難得到滿足;其次,與城市老年人相比,農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會支援體系和城市居民沒有的土地保障,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樣的月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70元錢,1年為840元,佔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僅佔2014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後者的兩倍多。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地調研也發現,城鎮居民的參保率和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均低於農村居民。

  四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於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沒有統一的調整機制,大部分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調整,且調整幅度參差不齊。資料表明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在逐步地拉大。國務院下發通知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最低標準以來,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也隨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部分省市城鄉居民養老金標準如圖2所示: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最高的是上海達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達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採取國務院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70元,如吉林和貴州。由此可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省際差距最高達到了9.4倍。與此同時,省內差距同樣存在。以河南省為例,鄭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20元,而周口、開封等地為河南省最低標準78元,前者是後者的1.5倍。地區間基礎養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距,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不僅阻礙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而且不利於人口在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且容易造成地區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的對策建議

  一整合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並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接下來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從而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軌並行的局面。目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現了轉移接續,但是待遇差別還很大,所以要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之間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改變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過低的局面。提高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另一方,要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檔次,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有條件的城鄉居民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其次,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由於城鄉居民收入相對較低,且還包括許多貧困人口和許多社會弱勢群體,僅僅依靠個人繳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使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應該以免稅的形式,積極鼓勵和引導集體組織和公益組織為個人繳費提供資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限,與其他社會保障專案合理銜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線,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度保障水平,確保地區間相對公平[6]63-67。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以滿足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滿足當地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參考各地的物價水平、消費結構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標準制定比較科學。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與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不僅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證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夠增強個地區間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能夠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避免基礎養老金固定數額長時間不變的問題。其次,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專案相配套。城鄉居民不僅要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而且要與醫療救助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互協調。這不僅能夠增強各個收益群體之間的公平感,而且還能夠避免福利的疊加,造成的資源浪費,提升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鎮居民適度傾斜,構建多層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由於東、中、西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省財政水平的不同採取了不同的政府補貼方式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補貼,即中央財政對經濟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全額補助,而對經發展較好的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不同地區間尚有不同的補助方式,在同一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城鄉之間卻不合理地採取同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應當向城鄉居民適度傾斜,保證制度統一性的前提下,採取靈活性原則,加大對城鎮居民的養老補助水平,消除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隱性待遇差距。根據我國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現實情況,可在城鄉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參保物件進行分類劃分,根據不同種類人群和不同區域分配不同的養老保險水平。另外,構建多層次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也是滿足城鄉居民不同群體養老需要的重要途徑。為了更好地實現每一位居民老有所養,僅僅依靠政府單方是行不通的,也應該提升公民個人的養老責任,強化個人養老儲蓄,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形成個人儲蓄、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多元並存的局面,以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同時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積極探索適合當地居民的養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滿足城鄉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比例

  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主要原因是缺乏正常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應該堅持統一性、穩定性和動態性原則。統一性即要在全國範圍內制定統一的調整機制,規範地方政府的資金投入,避免各地基礎養老金盲目攀比的現象。穩定性即養老待遇要以滿足城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前提,保證養老金待遇不能有太大的波動,基礎養老金過低則不能滿足養老需要,過高則帶來財政壓力。動態性即基礎養老金水平要依據一定的指數週期性地調整,使其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的增長而提高。另外,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也折射出地區間政府財政狀況的差距。因此,應該明確各地政府的財政負擔比例,建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經濟財政狀況差的地區進行補助,使相對落後地區城鄉居民養老金能夠及時地調整。

  範文二: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探析

  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新發展,是十八以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於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認識,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如下具體闡述,並由此提出了幾點應對策略。

  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統籌層次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轄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模式主要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於各基層縣市、區而言,個人繳費基金儲存於財政專戶之上,這就使得這部分基金難以實現統籌使用,也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兩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讓政府面臨巨大的風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長久化推進極為不利。其次,政府補貼主要源於三級政府中央、省、市縣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縣級方面,財政出資相對較少,且對於縣級政府的補貼採用“依據指標劃撥”的方法。對於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突出,制度激勵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銜接的過程中,缺乏對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如:一些被徵地的農民,其不僅享受了“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其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中,一些試點地區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與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銜接,勢必存在銜接的苦難。再次,制度的激勵作用欠缺,並具體表現為:一是對於多繳費參保人的激勵比較欠缺,尚未實行“多繳多補”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對於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制度激勵作用不明顯,各省市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對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給予更多補貼。

  3.居民參保意識淡薄,制約統籌工作的穩步推進。

  從實際來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存在較大阻力,這一方面就來源於城鄉居民參保意識相對比較淡薄。首先,在傳統養老方式的影響之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一定的群眾基礎,部分城鄉居民對其不夠重視;其次,一些城鄉居民認為繳費時間長,且收益比較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參保的積極主動性。因此,社會諸多因素和觀念的影響之下,我國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是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意識。

  二、強化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策略

  1.進一步明確財政補貼產權,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中的個人繳費難以統籌使用,存入於個人賬戶之中。但對於政府補貼部分,是不能繼承的。這就要求,對這部分不能繼承的基金的歸屬權進一步明確,並通過審理專門的賬戶,並建立“分類補貼”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對其相關的養老保險福利進行延伸。諸如參保者在養老金的領取之前出現死亡,那麼可以依據投保者的繳費年限所在的分類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確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2.逐步完善財政支援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面臨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逐步完善財政支援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實統籌發展的重點。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性,一方面要確保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做到“專項利用”;另一方面要結合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承受能力範圍之內,遵循“彈性原則”,強化政府的財政支撐。

  3.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推進統籌工作新進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新型農保與原城市養老保險的融合,如何實現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直接影響到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銜接要確保公平、公正,這是統籌發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層次的城鄉保險體系,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發展創造良好的內外基礎。總之,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黨的十八以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之舉。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面臨諸多問題,特別是在財政投入、制度銜接等方面,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