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績效審計論文

  會計審計工作是企業最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是對會計行為實施的檢查,對資金的合理利用和企業資訊的真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完善績效審計工作的社會保險論文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對於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重視程度不足

  當前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領域涉及內容較多,審計機關的人力以及財力投入不足,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視程度不足,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制上存在的漏洞問題得不到及時的發現與糾正,而且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審計階段,審計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績效審計工作不全面

  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與支出環節,還存在著審計不夠細緻深入,審查不全面的問題,不能充分全面的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不足之處進行反映。

  三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還存在著缺乏全面完善的審計評價標準,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標準非常少,沒有全面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準則等相應的可操作性指導檔案,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績效的評價缺乏指導。

  四績效審計工作人員能力素質有待提升

  社會保險基金的績效審計工作與普通的審計工作有著較大的差別,對於審計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政策理論水平以及研究分析能力都有著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國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以“財會型”的審計人才為主,對於公共管理以及行政作用發揮不夠熟悉,不利於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管理體制

  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對於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工作開展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體系,尤其是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次,為了便於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的開展有指導有遵循,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績效審計法以及績效審計準則,可以通過出臺文件的方式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目標、內容、程式以及方法。

  二確保社會保險審計工作的全面性

  對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應該分為保險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支付以及影響四個方面開展審計工作。在基金的籌集階段,重點是對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是否及時、足額,程式是否合理,徵繳比例是否適當等內容進行審計監督。在投資運營審計階段,則重點是對投資運營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存在將基金用於貸款抵押等現象進行審計,以確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為目的。在支付審計階段則主要是對保險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預算計劃、領取人員條件以及領取數額是否符合規定等內容進行審計。在基金影響審計上,主要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發放對參保群體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進而對社會保障水平進行評價。通過這幾方面的全面績效審計,準確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過程管理情況。

  三構建科學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指標

  在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指標的制定上,應該遵循簡明實用、系統性、可比性、適度性以及可測量性的原則選擇評價指標。在具體的評價指標的選擇上,應該包括經濟型評價標準、效率性評價標準、效果評價標準、公開透明性評價標準以及真實合法性評價標準,通過這些評價指標,準確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況、投資運營效果、相關資訊的公開情況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式規定的履行情況。

  四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的人才培養

  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由於審計物件、審計方式的不同,因此審計工作也有著較強的特殊性,對於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審計機關應該在政策、法律法規、績效審計專業知識、金融、投資運營管理等方面對審計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提升審計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方面的專業技能水平。此外,還應該針對審計報告的編寫等相關要求,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確保能夠在審計報告中提出更合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建議和意見。

  三、結語

  強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績效審計,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工作,也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效益,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監管的基本手段。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充分發揮作用,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體系建設,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合法性、真實性,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水平,強化我國社會保障機制的力度。

  範文二:國家審計角色定位思索

  為了更好地發揮國家審計的作用,國家審計的功能定位應該從合法性審計為主轉向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如果國家審計長期持續地以合法性審計為重點,就會與司法權主體的職能產生重疊,從而導致權力制衡低效。與此同時,隨著民主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公眾民主意識的提高,人民越來越關注政府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並要求國家審計向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轉變。正如楊時展教授所闡述的,在民主的啟蒙時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於民”,過此限度,人民有權拒絕。至於“取之於民”的資源如何花費,人民並不過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的提高,人民逐漸要求一切“取之於民”的必須“用之於民”,不按照人民意志來使用資源,人民就要求他負政治責任;隨著社會更進一步的發展,民主權利的再進一步增長,人民又進而要求一切“取之於民”的必須經濟、有效地“用之於民”。如果用於民而不經濟,用於民而沒有達到人民預期的效果,那麼政府仍要對此負責[4]。

  兩難困境:國家審計角色定位的現實矛盾

  儘管我國國家審計經歷了合法性審計、財政收支合規性審計以及績效審計的變化過程[5],但從審計實踐看,國家審計仍然著重於合法性審計,而合法性審計更是著重關注於大案要案的審查。之所以形成對國家審計的這種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在早期的審計理論研究中,強調審計監督必須要有依據。審計作為經濟監督的一種形式,最重要的依據當然就是就各種有關經濟行為的法律,這就是合法性審計的形成基礎。二是在早期的審計實踐中,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政府各部門以及相關人員的各種經濟行為必然存在許多不合法、不規範的地方。加之當時的司法體系不夠完善,司法力量相對薄弱,對違法經濟行為包括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難以到位。這就必然造成在傳統上作為經濟監督主體的國家審計過度關注合法性審計,並以此來彌補司法監督的不足。三是伴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職能也在轉變,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的巨集觀調控、為整個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以及維持市場秩序,必然要取得財政收入以滿足進行這些活動所發生支出的需要[6]。在財政收支規模越來越大的條件下,這些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績效就成為政府最高層和民眾十分關心的問題。因此,國家審計必然要面臨轉型,即從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在進行合法性審計的同時加強財政收支的合規性和績效性審計轉變。儘管如此,較長時期的合法性審計實踐所形成的慣性作用使得這種轉型相對緩慢,即便是在進行財政收支的合規性和績效性審計時,國家審計也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這些大案要案實際上最終都涉及違法行為,這就造成了國家審計仍然主要進行合法性審計的客觀事實。四是國家審計在其審計實踐中發現,進行合法性審計、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實效並迅速地形成社會影響,對審計地位的提升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和發展,無論審計的角色定位怎麼變化,從社會的期許和國家審計的本身需要出發,國家審計必然會更加偏重於合法性審計。五是國家審計能夠為司法主體查處經濟違法行為提供最有效的證據。查處違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時一般都可以在會計資訊體系中獲得相關的證據,由於審計主體的審計物件主要是會計資訊體系,因此審計在提供這種證據時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事實上,司法主體為了改變在取證上的劣勢,也在引進法務會計,這正好說明了會計資訊體系對經濟犯罪取證的重要性。

  但是,國家審計在長期偏重於合法性審計的實踐中,與司法權主體的職能出現重疊,常常會令自己處於兩難的境地。無論哪一個國家,為了實現法治,必然會制定法律標準以約束各種主體的社會行為。法律標準通常是人們行為約束的最低規範,它規定了人們“不許為”的行為。為了保證各項法律能夠被嚴格實施,任何國家都要建立龐大、嚴密的司法體系,對各種違法行為實施堅決有力的監督和懲處。在設立國家審計後,如果國家審計也把合法性審計作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會產生以下矛盾:第一,整個司法體系依據其角色定位,必然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那麼,國家審計的加入無疑意味著監督行為的交叉重複,這就導致或者國家審計擠佔已有司法體系的監督“地盤”,抑或國家審計只是為已有的司法體系監督錦上添花、拾遺補缺,國家審計沒有自己獨立的角色定位。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來說,前者顯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國家所形成的司法監督體系是一個完整體系,不可以被改變。因此,國家審計主要以合法性審計為主,實質上意味著其角色定位並不明確,也就是沒有進行自身應該從事的監督行為。第二,在合法性審計實踐中,審計難,審計結果處理更難,這也顯示了國家審計的兩難困境。進行合法性審計必然與司法監督交叉重複,特別是在處理大案時,按照權力分工,國家審計因無司法權無法進行刑事處罰,而大案要案最終必然要涉及刑事處罰。這種情況導致的結果就是國家審計查出了大案要案,卻無刑事處罰權,從而使得國家審計的角色轉化成為司法監督提供服務。在合法性審計上,國家審計監督只是為司法監督提供服務,一旦不進行監督,國家審計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這使得國家審計陷於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國家審計如何才能走出這一角色定位的誤區並回到其應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西方實踐:國家審計角色定位的歷史線索

  在西方,以美國國家審計為代表的國家審計發展歷史充分表明國家審計的角色定位應該以財政收支的合規性、績效性作為重點[8]。1921年美國政府設立美國審計總署英文簡稱GAO,該署隸屬於國會。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爭支出帶來了鉅額的聯邦債務,但由於財務管理混亂,國會需要更多的資訊來幫助控制聯邦支出。1921年頒佈的《預算和會計法案》要求總統編制聯邦支出年度預算,同時該法案還提出設立美國審計總署,由該署負責調查與公共資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關的所有事項,並提出改進公共支出經濟性和效率性的建議。從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美國審計總署的工作重點是檢查政府財政支出的合規性,審計方法以支出憑證檢查為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審計總署的工作重點從檢查支出憑證為主轉到綜合性審計,審計重點開始從合規性審計延伸到績效審計。二戰期間,美國軍費開支急劇上升,支出憑證數量巨大,美國審計總署的工作壓力劇增,即使新增眾多僱員,也無法審計完所有的憑證。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戰後美國審計總署將檢查憑證的工作交給政府部門,並開始運用綜合審計方法對政府部門實施更廣泛、更綜合的經濟性、效率性審計。同時,美國審計總署與財政部、預算管理局共同協助政府部門完善會計系統和費用控制。1945年頒佈的《國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權美國審計總署對國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權公司進行綜合性審計。1950年頒佈的《預算和會計程式法案》授權美國審計總署制定聯邦政府會計準則,並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進行審計,該法案為綜合性審計奠定了法律基礎。

  從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美國社會動盪,政府開支急劇上升,國會日益關注政府專案的實施情況。由此,美國審計總署開始實施專案評估。1967年,在1964年頒佈的《經濟機會法案》修正案中,美國審計總署被授權對“反貧窮專案”進行審計,負責審查該專案的執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國審計總署提交了一份關於該專案的總結報告和60多份補充報告,報告中說明:反貧窮專案中有些專案需要改進管理,有些專案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專案並沒有達到預期結果。美國審計總署的最終結論是儘管反貧窮專案已經執行4年,但是它們的管理機制仍需要重大改進。這份報告獲得了普遍認可,同時它還促使國會在1970年頒佈的《立法重組法案》和1974年頒佈的《國會預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權美國審計總署對聯邦政府活動進行專案評估和分析。

  20世紀80年代以後,新公共管理運動席捲全球,美國審計總署更加關注聯邦政府的責任履行情況。如檢查政府運作中的高風險專案、密切關注預算中的赤字問題以及改善聯邦政府的財政管理。1990年頒佈的《首席財務官法案》和1994年頒佈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權美國審計總署對政府部門的財務報表和聯邦政府主要部門的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進行審計。1993年頒佈的《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將績效預算、績效評估、績效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起以績效為導向的財政管理制度,要求聯邦部門與單位提交年度績效報告,從而進一步肯定和強調了專案評估這一新的績效審計方法[9]。2004年根據《審計總署人力資源改革法案》,美國審計總署改名為美國聯邦問責署英文簡稱GAO,更好地體現了總署“協助國會實現憲法責任、提高聯邦政府績效和保證聯邦政府對美國公民的責任”這一使命[10]。今天,美國聯邦問責署秉承著“責任、公正、可靠”的價值理念在更廣闊的範圍內進行著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

  從以上的簡要回顧中我們至少可以推匯出以下若干關於國家審計角色定位的結論。

  首先,國家審計從設立之初就主要進行財政收支審計。早期著重於合規性審計,然後擴充套件至績效審計。在進行財政收支合規性和績效審計的過程中,國家審計必然會發現違法行為,但發現違法行為不是審計的基本職能,而只是國家審計行使合規性和績效性審計基本職能的必然產物[11]。國家審計在發現違法行為後,必會將有關責任人移至司法機構查處,這仍然說明對違法行為的監督應是由司法體系完成的基本職能。

  其次,國家審計從事的合規性審計是以預演算法案為依據的。預演算法案雖然稱之為法案,但卻與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別。預演算法案是在每個財政年度由國會批准形成的,它必須根據未來每個財政年度財政收支的實際需要逐年編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會改變。任何行為主體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預演算法案如果沒有實際履行,很可能是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所致,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那些在預算收支過程中違反了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才可能繩之以法。這就如同企業預算沒有被實際執行,不能稱之為違法行為。而如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確實出現了違法的行為,才可能被繩之以法。從這個意義出發,所謂預演算法案合規性審計的實質含義是各政府部門或專案是否按照預算的標準進行預算收支,如果沒有執行預算的收支標準,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應該如何糾正。所有這些審計內容顯然不是指預算收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至於後來國家審計將合規性審計延伸至績效審計,審計就不僅僅監督預算收支的標準是否被執行,更是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評價。這種審計開始著重於財政收支結果的評價,而後又前推至財政收支預算的評價,從而使得績效審計能夠貫穿始終。在績效審計的基礎上,再對與合規性和績效性對應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進行評價,而這些都不屬於合法性審計的內容。

  再次,國家審計在監督預演算法案執行中的合規性和績效性時,必須要了解有關預算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資訊。為此,國家審計必然要求政府部門或專案提供相應的會計報告,這就形成了政府部門或專案的會計報表。國家審計要確定預演算法案是否被執行,就必須瞭解政府或專案財政收支結果的會計報告,將報告結果與預演算法案進行比較,進而確定預算執行的差異。此時,應重點關注有關財政收支結果的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國家審計必須確定這種真實性,進而相應形成了國家審計的鑑證業務。由於會計報表鑑證業務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業務,世界各國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的報表鑑證都是由專業審計機構進行,企業由註冊會計師審計進行,政府則由國家審計進行。就專業性而言,司法系統難以勝任報表鑑證工作;就會計報表鑑證的依據而言,主要是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一般屬於公認或行政規範,依此進行的審計仍然可以歸為合規性審計;更為重要的是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作為會計報表形成的依據,不具有法律的嚴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審計人員必須根據變化了的環境對會計要素進行有一定彈性的確認和計量,這在會計界和審計界稱為職業判斷。正是這種職業判斷使得會計報表鑑證與司法中的違法鑑證有著很大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就使得國家審計專門從事會計報表鑑證業務成為必要。

  最後,國家審計依據預演算法案進行合規性、績效性審計以及相應的鑑證業務審計,進而延伸至內部控制和管理評價。在執行這些審計業務的過程中,國家審計必然會對政府部門的工作和專案管理狀態有比較深入的瞭解,這種瞭解包括:政府巨集觀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門提供公共產品和維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運轉的效率及其成因;專案實施的效果及其成因;專案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國家審計還可以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諮詢意見,從而形成了國家審計的另一相應業務即審計諮詢。審計諮詢是在其他業務基礎上的進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僅為新預演算法案的編制提供重要依據,更是為巨集觀經濟的執行、政府的行政運轉、重大專案的管理提供建設性建議。

  總之,國家審計無不緊緊圍繞政府財政收支的合規性、績效性以及其賴以存在的內部控制和管理基礎開展審查和評價工作。

  邏輯推演:國家審計角色定位的理論分析

  研究國家審計的角色定位就必須要將其置於整個國家政治架構之中進行分析[12]。西方國家政府的公共權力分配採取的是三權分立模式,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分離,國家審計代表私權主體從外部對公權主體即政府的公權進行監督,進而形成權力的制衡[3]。若想實現對政府權力的有效監督,國家審計必須要有自己獨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與司法系統角色的區分。司法權最基本的職能就是保證立法當局制定的法律能夠被有效實施,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司法系統在行使司法權時,不僅對一般公民和社會組織,也對行政當局是否依法行事進行監督,並對違法者進行懲處。因此,政府行政部門及其人員行為的合法性是通過司法監督進行的。在我國的政治體系中,司法系統行使司法權的目標也是如此。但是,必須看到政府行政部門的行為不僅涉及是否合法,還涉及是否合規、是否有績效,司法系統只能監督政府行政部門行為的合法性,而無法監督政府行政部門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1316]。對政府行政部門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進行監督的重擔必然落在國家審計的肩上。

  政府部門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究竟具有什麼特徵呢?就合規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為了更好地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維持公共秩序,或為了保證重大專案目標的實現,都會制定相應的目標、標準、流程、手續或行為規範等。這些目標、標準等是否被政府部門遵照實行,將會影響政府部門提供公共產品並維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門自身的運轉效率、重大專案的實際效果以及專案管理的效率。就績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過財政支出是否實現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維持公共秩序的目標,或者通過專案支出是否實現了專案的預期效果,要了解這些資訊就必然涉及投入產出的比較。在西方,國家審計所進行的這方面監督稱為績效審計,通常從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個方面進行專案評價。這“三性”要求政府或專案用較少的財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運轉達成最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即提供的公共產品充分有效地滿足社會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專案實施後社會經濟效果顯著。我們以政府必須實施的預演算法案為例就可以進一步認清這兩者的本質特徵。預演算法案規定了預算的目標,這些目標可以細化到每一個部門在未來財政年度所必須完成的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維持社會秩序的具體任務,這些任務一般都會有明確的質量和數量指標,在此基礎上確定相應的財政支出預算,此時所遵循的原則是“錢跟著事走,錢的多少跟著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實際的預算支出時,還要確定預算支出中每一個支出事項的支出目標、支出標準、支出手續等。國家審計要監督政府部門是否遵循了這些規定,這一審計行為就是合規性審計。不僅如此,國家審計還必須審查預算執行的績效性,這一工作通常是在兩個層面上進行的:一是預演算法案的績效性。國家審計必須要評價預演算法案的各項財政支出是否節約並能達成預算目標,即以最少的投入實現最大的產出;二是預算執行的績效性。國家審計必須要評價預演算法案的各項預算支出在實際支付後是否得到了最大的節約,是否實現甚至超額完成了預算目標。在進行這一評價時,如果只是審查預算實際實施是否與預演算法案一致,則仍然屬於合規性審計;如果審查預算實際上需要多少財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夠更好地達成怎樣的目標,此時顯然就具有績效審計的特徵。那麼國家審計依據預演算法案對政府部門進行的合規性和績效性監督為什麼不能由司法系統替代,也就是說在對政府部門的監督體系中,為什麼在司法監督之外必須產生國家審計?

  政府部門的行為涉及三個基本屬性:屬性之一是政府部門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這是政府行為必須遵循的最低標準。任何政府行為違反了這一標準就是違法的,就必須受到法律懲處。屬性之二是政府部門的行為是否具有合規性。為了保證政府部門的行政運轉效率,政府部門必須制定相應的行為目標、標準及程式。這些規定與法律規定不同,法律規定意味著被規範的行為主體哪些事情是不可為的,若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門為了行政運轉而制定的這些規定顯然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會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會降低效率,這裡違者不屬於犯罪,而是屬於低效、無效或者差錯行為,違者所受到的處罰通常是行政處罰、降低收入或賠償等。因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難找到一個唯一、客觀的標準,所以為行政運轉而制定的各種規定需要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經常性地進行調整。屬性之三是政府部門的行為是否具有績效性。績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門行為的優劣,而無關對錯甚至犯罪。對和錯是有標準的,犯罪也必須有嚴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據。但是績效的優劣由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難找到唯一、客觀的標準,從而也就無法對其做出法律層面的規定。我們可以將上述三種屬性以政府預算為例做出進一步解釋。如果在預算支出時,將支出的錢為個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屬於違法;如果在支出時,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流程支付,屬於違規;如果支出的成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屬於低效。

  由於政府行為存在上述三種屬性,不難看出,僅僅依靠司法系統所進行的司法監督只能解決政府部門在行為過程中的違法問題,卻無法控制政府部門在行為過程中的違規和低效問題。在西方,如果僅僅只是形成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必然會導致對政府部門行為的監督漏洞,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和監督就不能有效進行,出現權力“尋租”行為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尤為重要的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積累了大量的財富,政府集中了龐大的財政收入,社會公共產品的需求不斷增加,公共秩序的維護日顯重要,社會的經濟性、政府的經濟職能日顯突出。在這種條件下,政府部門行為的合規性特別是績效性就顯得更為重要。此時,必然要求在國家政治架構中有這樣的主體,由該主體行使對政府部門合規性和績效性的監督。顯然,由司法系統擔當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於司法系統在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進行,法律標準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門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很難找到一個一成不變的唯一標準,政府部門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更多的是因時因地根據變化了的環境進行評價。同時,對政府部門行為特別是經濟和行政管理行為的合規性、績效性進行監督,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徵,這也是司法系統監督所無法實現的。正是為了彌補司法系統監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門行為監督的漏洞,國家審計對政府部門經濟行為合規性、績效性的監督才顯得尤為必要,這正是國家審計的角色定位。

  綜上所述,國家審計應該主要對政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和績效性進行監督,換句話說,國家審計應該主要進行財政收支的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要使國家審計充分實現這一角色定位,就必須要提供三個條件:一是必須要編制有效可行的國家預算,且這一預算必須成為政府行為的指南,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為了達成這一目標,就要像制定企業預算那樣制定國家預算,這樣的國家預算可具有法的效力,同時,在編制預算時必須貫徹“錢跟著事走、錢的多少必須與事的效率匹配”的原則。二是必須要有一套完整、系統的非營利機構特別是行政機構會計制度,依此所形成的會計報表能夠真實可靠地反映財政支出及其效果的客觀狀態。三是政府部門必須有一套健全的、有效的、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依此制度所形成的行政運轉效率和會計報告的真實效能夠得到切實保證。相應的,國家審計也必須主要圍繞上述三個方面展開審查評價。

  儘管如此,由於我國國家審計屬於行政型審計體制,政府審計部門隸屬於國家最高行政管理當局,國家最高行政管理當局及其所屬各個層次所發生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即依法行政。也就是說,行政運轉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合法,這是國家最高行政管理當局必須對人民承擔的基本義務。國家最高行政管理當局為了保證自身行為特別是所屬各層次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必然會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以履行監督之職。由於政府審計本質上具有“大內審”的特徵,它可以也必然需要對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各層次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這正是我國政府審計或者說行政型政府審計必然也較多地進行合法性審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