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質量管理論文

  在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科技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服裝質量管理工作發生了空前變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篇一

  服裝質量監督抽查方法之分析

  摘要:

  本文簡要介紹了傳統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法,並提出了傳統抽查方法的侷限性;具體分析了現行有效的國家監督抽樣標準,通過對抽樣標準的比較和分析,提出了保證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科學性的方法。

  關鍵詞:服裝商品;監督抽查;抽查程式

  服裝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類商品。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面對市場上琳琅滿目的服裝商品,人們對服裝的要求越來越高,除了要滿足大家對服裝款式和舒適度的要求,服裝的質量也是消費者在挑選服裝時要考慮的一個因素。為了保證消費者能購買到安全的服裝商品,保障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避免受到劣質服裝商品的毒害,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都致力於組織開展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通過對銷售的服裝商品進行抽樣檢查,直接控制其終極渠道商品的質量,並對銷售和生產的企業進行問責處罰。

  傳統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法

  針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1年釋出了《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根據此辦法,工商局組織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法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各類商品交易場所經銷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此辦法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範圍、內容、程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涉及抽樣檢驗工作核心的細節內容此方法並未做說明。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對流通領域服裝商品傳統的監督抽查方法是參照其他相關監督管部門對生產領域的服裝產品抽查模式來開展工作。由於抽樣領域的差異,在生產領域使用的監督抽查方法並不完全適用於抽樣場所在流通領域的監督抽查。通過對之前在流通領域的服裝商品的抽查分析,傳統的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監督抽查“總體”概念混淆,“批次”概念深入人心。傳統的服裝監督抽檢中將批次當作總體來理解,在對抽查商品要進行總體描述會用批次來形容所抽查的商品。批次來源於產品標準、生產驗收或交易過程中,會對每批次生產的產品進行驗收檢驗。當服裝產品流通到市場後,批次的概念就會很混亂。因為服裝在生產過程中,同款式的服裝會生產多批次,可能在商場銷售的10件衣服來源於生產中不同的10個批次。因此將批次的概念套用在流通領域的抽查中是行不通的。

  二抽樣方案不統一,判定規則不確定。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直接對商品的監督抽查,有效地監管流通市場上商品的流通,確保商品安全有序地流通。監督抽查作為一個監管手段,其起到的作用顯而易見,淘汰了很多問題商品,通過對抽查結果的公開,讓社會越來越關注商品的質量問題。通過輿論的渠道,全國一起來監督商品的質量,這對知法犯法的企業也起到了很大程度的震懾作用。但是在目前監管部門在流通領域組織的監督抽查過程中,抽樣方案不統一,判定規則也是各不一樣。目前各地監管部門在對同一商品的檢測中,會使用不一樣的抽樣方案,比如對抽樣數量的要求差異很大,使用的抽樣方法迥然不同,對結果的判定規則也是各式各樣。

  三“基數”理解成“現場基數”,導致抽樣結果應用價值降低。在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過程中,往往會將銷售現場的服裝商品的庫存量理解成抽樣商品的基數。但是在一般的流通領域,服裝產品的庫存量很少,有的甚至只能滿足抽樣的數量要求。這種情況下,如果所抽的商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後期的處罰工作將無法開展,因為所剩商品已所剩無幾或者是已被全部抽走做檢驗。工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然後高效的處理問題,由於“基數”問題的限制,根本無法有力地打擊到劣質服裝商品的生產和銷售。

  探討科學有效的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法

  經過十幾年對流通領域服裝商品的監督抽查,如何開展抽查工作才能更具有科學性和代表性,這個問題亟待解決。

  到目前為止現行有效的國家抽樣標準有20個,涉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樣檢驗、生產方和使用方的驗收抽樣檢驗以及產品買賣的交易抽樣檢驗等。其中與監督抽查相關的標準有: GB/T 2828.4—2008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式》、GB/T 2828.11—2008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11部分:小總體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式》、GB/T 6378.4—2008 《計量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對均值的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式》、GB/T 16306—2008 《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複驗的評定程式》、GB/T 28863—2012《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式 具有先驗質量資訊的情形》。根據每個標準的特點和使用範圍,可以應用在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有GB/T 2828.4—2008、GB/T 16306—2008、GB/T 28863—2012。

  GB/T 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式》規定了抽樣的方案和評定的程式,用於評定某一總體的質量水平是否符合某一聲稱質量水平。標準中設計的抽樣方案,確保了否定某一合格總體的風險控制在5%,不否定實際質量水平為聲稱質量水平的風險為10%,也就是把合格的商品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的誤判可能性為5%,把不合格的商品判定為合格的商品的漏判可能性為10%。服裝商品的監督抽樣是計數型的監督抽查,因此一般組織的服裝商品抽查都可按照此標準來執行。根據標準的要求,服裝商品執行的抽樣方案為2,0方案,“2”表示抽取樣本量為兩組,“0”表示分別對兩組樣本進行檢測,發現不合格的樣本數為“0”,即不得出現不合格,當出現任一組樣本不合格,則判定監督總體不合格。使用GB/T 2828.4—2008的目的就是為了查詢不合格,促使商品生產者在生產產品時嚴把質量關,因此此標準在制定抽樣方案時,前提是保證所抽樣本誤判的概率為5%。

  GB/T 28863—2012《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式 具有先驗質量資訊的情形》規定了在流通領域中對商品的質量特性進行質量監督時的抽樣方法、抽樣方案和評價程式,用於判定某一監督總體是否不符合某一質量要求,但是不用於判定某一監督總體符合某一質量要求。此標準對所抽商品的型別沒有要求,不僅可適用於計量型、計數型等分立個體商品,也可適用於散裝型商品。但是此標準只適用於監督管理部門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費者或者有關組織反映、知情人舉報、監管發現有質量問題等具有先驗質量資訊的商品的監督抽樣檢驗。因此,當服裝商品在具有以上先驗質量資訊情況時,組織者可以選擇GB/T 28863—2012作為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依據。按照此標準的規定,採用抽樣方案為1,0方案,即抽取一組樣本進行檢測,不得出現不合格。當不合格時,則判定監督總體不合格。   GB/T 16306—2008《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複驗的評定程式》規定了在產品質量評定時,對核查總體的複檢和對樣本產品的複驗的方法。服裝商品抽樣檢驗後,對於不合格的檢驗結果,企業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異議複檢或者複驗。複檢是在原核查總體中再次抽取樣本進行檢驗,複驗是指對樣本產品進行重複性、再現性的檢驗。

  通過對以上標準的分析,結合以上三個標準可以克服我們在傳統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法中遇到的問題。根據以上標準開展實施的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優點顯著:

  1.監督物件不受生產批次的限制。監督物件即監督總體,根據標準的規定,監督總體指“被實施核查的單位產品的全體”,根據監督的需要,可定義監督總體為“同廠家、同型號的產品為監督總體”,也可定義“不同廠家、不同型號的同類產品為監督總體”。服裝商品一般可定義“同廠家、同款式的服裝商品為監督總體”。

  2.需要的樣本量很小。符合流通領域服裝商品分散、同款商品數量比較少的特點。樣本量大,則檢驗的功效會比較高,發現不合格的監督能力會越強。從這個角度來看,樣本量越大越好。但是由於受監督資源的限制,通常只能採用極小的樣本,可能對客觀上不合格的部分商品漏判。但是並不會加大對客觀上合格商品誤判的概率。

  3.不能判斷總體合格。商品質量監督檢驗室監管部門對產品的質量水平是否達到要求而實施的檢驗,是對生產、經營方產品質量控制的監督。由於監督抽查是在生產方對產品檢驗合格基礎上的檢驗,其任務不是確認商品合格,而是檢查生產、經營方是否按相關標準要求把好質量關,出廠的商品是否不合格。而且,商品監督檢驗選用樣本量極小的抽樣方案,這種方案當樣本不合格時對判定總體不合格產品誤判的風險很小,而當樣本合格時判定總體合格的風險很大。因此,商品質量監督檢驗只適用於判定總體不合格。也符合監管部門查詢不合格的初衷。

  因此,在實施流通領域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樣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查方案,不可生搬硬套。流通市場的產品面臨太多的變數,如果一味地參照傳統的做法去操作,雖然也可起到監管的作用,但是無法做到對症下藥,會導致監管效果甚微。

  首先,可根據國家出臺的現行有效的標準,並結合實際服裝商品抽樣的情形,選取適用的抽樣標準。如果抽查工作是基於消費者或者有關組織反映、知情人舉報等具有先驗質量資訊的情況,可採用GB/T 28863—2012《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式 具有先驗質量資訊的情形》;否則可採用GB/T 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式》。

  其次,根據抽查工作的目的,確定抽查針對的監督物件,即監督總體。然後,制定合適的監督抽樣檢驗程式,根據抽查檢驗程式開展監督抽樣檢驗工作。最後,如果企業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則按照GB/T 16306—2008《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複驗的評定程式》對企業提出的異議進行處理。通過以上方式,力爭確保流通領域服裝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科學有效地進行。

點選下頁還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