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企業債券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對策

    [摘要]債券融資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在我國的發展長期處於一種緩慢的狀態。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企業債券發展緩慢的原因並對如何加快發展我國的企業債券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企業債券制約因素對策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企業債券代表著發債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持有人是企業的債權人,不是所有者,因此無權參與或干涉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收回本息。
    我國的債券市場始於1981年。歷經20多年的發展,債券的發行種類不斷增加,發行規模和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是中國的企業債券的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相當的差距,主要的制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企業債券發展的制約因素
    1.1企業債券融資比例過低
    我國金融市場中直接融資比例則明顯偏低,企業融資嚴重依賴銀行貸款;而直接融資中,債券融資與股票融資的發展很不協調。2007年底,企業債券餘額為7683.30,只佔股票總市值的2.36%,遠遠低於美國2001年27.61%的水平;債券市場內部發展也很不平衡,企業債市場發展明顯滯後於政府債券及準政府債券,2007年企業債融資規模僅佔當年債券市場融資規模的11.15%。可見,目前企業融資渠道單一、總體上依賴於銀行信貸資金的局面沒有大的改觀,企業債作為一種有效的直接融資手段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這不利於我國企業整體的健康快速發展。
    1.2企業債券發行主體較為單一
    在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上發行的大部分債券本質上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債券和地方政府的市政債券,這種現象被稱為企業債券在發行上的“非企業化”現象。受我國現有有關政策的影響,目前企業債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大多集中分佈在交通、能源等壟斷性較高的基礎性行業。
    1.3企業債券二級市場表現不佳
    企業債券在二級市場的表現不僅無法與股票市場相比,較之債券其它市場也遜色不少。另從在滬、深兩個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企業債券的交易情況看,其換手率相對於美國平均200%的換手率要低得多。與其他品種的對比來看,企業債券的換手率也明顯低於同期國債市場100%的流動性水平。交易稀疏、換手率極低使得企業債券喪失了其作為金融產品應有的充分流動性。
    1.4企業期限結構較短
    我國發行的債券期限結構總體上偏短。從2006 年上半年發行的債券來看,其中1 年以下期限的債券佔發行總量的82.26%。從發行次數的期限看,10 年以下發行次數佔97.89%。較長期限的企業債 10 年以上 在2001 年才出現, 為三峽開發工程總公司發行的15 年固定利息債券。從在債券期限的選擇上來看, 由於資金成本和發行風險等方面的考慮,公司債券期限不宜過短,3年及3年以上的品種較為可行。債券期限過短, 能夠在二級市場流通的時間過短, 造成短期內大量兌付需要,從而弱化了投資者的交易動機,也不利於債券的轉手流通。
    2促進我國企業債券發展的主要對策
    2.1投資者方面
    從機構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由於企業債券市場參與者少,投資品種少,導致企業債券流動性差,換手率低,無法實現機構投資者快速合理調配資金的要求。

    2.2發行主體方面
    按照《公司法》有關債券發行主體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申請發行公司債券。這一規定限制了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使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合理界定債券發行主體,必須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許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進入債券發行市場,不論“出身”,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就可以發行企業債券。 
    2.3監管方面
    我國監管部門對公司債券市場實行的嚴格管制,內容涉及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和發行規模限制、利率管制、投資規模管制等方面。儘管市場的交易主體單一,但顧在監管多頭、交叉、重複和空白。在債券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政府應讓位於市場,讓其成為主導者,政府只需做好監管工作。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做:建立企業債券兌付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瞭解發債企業的負債狀況、資金運轉效率、償債能力、企業所籌資金用途等方面的資訊,化解企業信用風險;實施強制性資訊披露制度,要求發債企業定期公佈中報、年報。同時加大企業違規造假處罰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強化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加大其市場參與責任,變政府單一監管為政府、社會雙重監管,政府有關部門行使巨集觀政策監管職能,社會中介機構盡其微觀層面上的風險揭示義務,使全過程監管具有連續性、預警性。
    2.4債券市場方面
    建立多層次債券交易市場體系,提高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借鑑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經驗,逐步建立和推動櫃檯交易市場和做市商制度,形成以交易所為主、櫃檯交易市場為輔多層次的債券流通市場。證券交易所和監管部門應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上市交易,放寬企業債券上市交易的限制條件,簡化批准程式,加快審批時間,大力培育企業債券流通市場。首先,要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增加債券品種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多種需求。其次,對資信狀況好的大型企業可以鼓勵其發行10—20年的中長期債券,解決長期資金的來源問題。最後,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債券的櫃檯交易形式,規範中介機構行為防止壟斷定價。
    2.5法律制度方面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來看,主要有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和1993年8月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來管理企業債券。要加快企業債券的發展,要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限定籌資形式,明確發債條件,強化評級與擔保方面的規定,明確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加強資金使用監管,細化法律責任,尤其對罰則要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同時要加快在立法、交易制度、稅收政策和企業制度方面等方面的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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