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管理規定

  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支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票的領用

  1、業務人員領用支票時,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審批單”, 寫明經辦人、用途、預計金額、支票號碼、日期,經部門負責人或副總經理稽核後,由總經理簽字同意後辦理領用手續。

  2、出納必須憑蓋有制單會計人員印章的會計憑證才能簽發支票,並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印鑑不全、印鑑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與付款憑證實際內容、實際金額不符的支票;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損失全部由簽發人承擔。

  3、出納憑審批單簽發銀行支票時,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同時要求領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用途、領用日期,但不得簽發空白現金支票。

  4、建立嚴格的支票領用、登出手續,設立“支票領用登記簿”對支票逐本、逐號進行登記。

  第三條 支票的使用

  1、支票簽發後,經辦人員要及時與對方辦理結算手續,並將手續齊全的發票或收據及支票存根交回登出。

  2、經辦人員領用支票後,必須在7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主動向財務人員說明原因,限定報賬時間;

  3、支票用於轉賬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畫兩條斜線。

  4、各種預付款、保證金等,一律憑相關合同和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賬備查。 5、付款審批單由業務人員或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

  第四條 支票的保管

  1、支票領用後,因填寫錯誤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廢的,應及時將該支票交回,與原票頭貼上在一起並加蓋“作廢”章,在“支票領用登記簿”的該號碼支票後註明“作廢”字樣予以登出。

  2、支票的使用必須做到隨簽發、隨蓋章,不得事先蓋章備用。

  3、領取的支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因發生支票丟失而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將直接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4、支票經管人員一旦發現支票丟失或被盜,要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同時積極查詢,並迅速辦理掛失手續或向公安部門報案。

  5、會計人員應及時正確地記載各項經濟業務,掌握銀行存款餘額,合理控制資金使用,定期與銀行對賬單位核對,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嚴禁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將支票作抵押。

  7、加強支票、印鑑管理,實行內部牽制和稽核。不準一人保管簽發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鑑要妥善保管,嚴防遺失或被盜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第六條

  1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2、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登出。

  3、 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4、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上條規定處理。 凡一週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5、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6、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支票管理制度

  一、支票的使用

  1.企業採購人員外出採購商品需用支票,領用時應事先將支票登記好,填寫收款單位、支票用途、支票號碼、預計用款金額等,由經手人在掛支單上簽字或蓋章。

  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購買物品或支付有關費用需借用支票時,要逐項登記日期、支票號碼、款項用途、用款限額,並由借用人簽字。財會人員在簽發支票時,必須填寫好日期、抬頭、用途,金領大、小寫,遇有特殊情況,也必須填寫日期、抬頭用途。

  2.借用支票時,財會人員應根據企業採購人員提出的進貨品種、數量,按照採購許可權,確定資金使用限額,採購人員必須在規定的資金限額內嚴格掌握使用。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使用限額時,要事先與財會人員聯絡,經財會人員同意後才能使用。否則造成銀行“空額”影響用款或發生銀行罰款時,由使用人負責。

  3.採購人員採購商品回到企業後,應持供貨單位發貨票按核算組填制掛支單掛支單必須按規定的內容填寫,並於當日進行清理,由於客觀原因當日不能掛支時,應及時向財會人員報告實際使用數額,以便掌握資金。

  4.“使用限額”當日有效。如當日未能使用而次日需繼續使用時,須與財會人員重新研究確定限額。

  5.支票開好後,企業採購人員必須將存根數字和支票票面數字核對相符。支票存根必須按規定填寫單位名稱、金額、款項用途。

  6.商店財會人員要及時清理掛支,督促營業部門及時轉賬本市不得超,外埠不得超過20天,發現逾期掛支時,要及時查詢,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7.為防止支票丟失或被盜,對未用完的支票,必須於當日交回企業財會部門登出。

  二、支票的管理

  1.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鑑,必須設專人負責保管。支票必須隨簽發、隨蓋章,不得事先蓋章備用,嚴防支票遺失和被盜。

  2.財會部門要建立嚴格的支票管理制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支票的購買及使用,並建立支票登記本,按照支票號碼逐一進行登記。對已簽發出的支票,要及時催報登出,並定期核對,做到心中有數,發現丟失短少,必須及時查詢,同時向領導彙報。

  3.企業採購人員及有關人員每次借用支票一般不超過兩張,特殊情況最多不得超過5張,已用的支票應於當日將支票存根和原始憑證一併交回財會部門。遇特殊情況當日報賬有困難的,最多不得超過3天。財會部門接到交回的支票存根時,要核對號碼及時登出。財會部門對借出的支票有權隨時督促報賬。

  4.借用支票人員必須對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隨便亂改。保管和簽發支票要按規定辦理,否則發生支票丟失而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根據情況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5.借用支票人員一旦發現支票丟失被盜,應立即查詢,及時向領導彙報,並向財會、保衛部門反映,迅速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向公安部門報案。

  6.簽發支票時,支票用途項內容要填寫真實、齊全,字跡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寫金額,為避免簽發空頭支票,財會人員應準確地控制銀行存款餘額,及時正確地記載賬務,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嚴格結算辦法,必須做到: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空期支票;

  3不準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4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5不準簽發印鑑不全、印鑑不符的支票。

  8.支票使用要求

  l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

  2支票有效期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賬支票付款期為15天自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順延。

  3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填寫,沒有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

  4不得更改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姓名,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鑑。

  5按銀行的有關規定,因簽發空頭支票和支票印章與預留銀行印鑑不符而造成的退票,銀行處以5%但不低於50元罰款。對屢次簽發的,銀行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簽發支票。

  9.過期、作廢支票要按號訂在原始憑證序號中,妥善保管,不準將支票亂扔亂放。

  支票的分類

  記名支票

  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不記名支票

  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 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後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劃線支票

  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

  劃線支票與一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託銀行代收票款入帳。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一定付款。支票一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於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後,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入一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現金支票

  cash Cheque是專門製作的用於支取現金的一種支票。當客戶需要使用現金時,隨時簽發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

  銀行支票

  Banker’s Cheque是由銀行簽發,並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遊者發行的一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遊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一種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點:

  ①金額比較小。

  ②沒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點。可在出票銀行、旅行社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點取款。

  ③比較安全。旅行者在購買旅行支票和取款時,須履行初籤、復籤手續,兩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銀行存款才能開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現金購買的,類似銀行匯票,只不過旅行支票的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

  ⑤不規定流通期限。由於發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續費,佔用資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圖,所以,各銀行和旅行社競相發行旅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