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由於用人單位普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那麼,試用期能不籤勞動合同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公司雙方實質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勞動關係,該勞動關係亦受法律保護。同時,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於公司,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可向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發放工資,並賠償相應損失。

  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能不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