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向員工收取押金嗎

  有些勞動者去用人單位辦理入職的時候,單位會要求其拿身份證做抵押或者是交一定的押金,企業向員工收取押金違法?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保證金等抵押性錢物?一些企業在錄用職工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集資款”等費用,為此,勞動部先後發出了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勞辦發 [1994]256號檔案、勞部發[1995]346號檔案,一致認為,這種做法違反國家關於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非法收取的貨幣和實物,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

  國家勞動部、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雖然三今五申不允許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或履行勞動合同中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因為這一做法違反了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已收取的應當責令退還。但一些用人單位總是以種種理由來為自己辯解,有的企業乾脆明目張膽地制定了所謂保證金制度,將收取保證金作為企業規章制度,其至看成一個財源,這是十分錯誤的,應當糾正。

  企業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