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誠信與法治主題演講稿

  什麼是法治?全社會都嚴格遵守法律、信奉法律,把法律當作最高的行為準則;這樣的社會狀態,我們稱之為法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誠信與法治的主題演講稿3篇,歡迎大家閱讀。

  篇1

  尊敬領導、評委大家好: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是按照經濟規律運作的經濟,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經濟的另一面是信譽經濟,要減少交易的成本達到雙贏的目的,交易雙方必須誠實守信。所以,這種經濟實質上是法治與德治統一的經濟。沒有誠實守信相伴的法治經濟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誠實守信的失落則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市場效率降低,風險增大。法治與誠實守信,它們共同規範著人們的行為和價值取向,在潛移默化中成為一種社會經濟秩序和為社會大多數人認同的自律準則,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進。

  誠實守信是道德約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在經濟往來交易中講信用,杜絕欺詐行為。市場競爭是公平的競爭,是在規範的經濟秩序中進行的,它拒絕欺詐,排斥投機取巧,鄙視一切不守信用的行為。這就是說,法治經濟在本質上是信用經濟,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所有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沒有誠實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難以發揮。當人們不講誠實守信的時候,法治經濟就失去了信譽的基礎。誠實守信和法治經濟是相互支援的,一方面,許多複雜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時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講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們就越講道德;反之,只有在一個人們比較重視道德的社會裡,法律才真正發揮作用。法治和誠實守信這種相互聯絡和相互作用的情況我們從契約承諾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市場交易要通過契約來實現,因此,必然要制定實施有利於契約履行的各種規則,這是法治的表現。然而,僅止於此還是不夠的。任何契約的履行,無不是建立在誠實守信交易的觀念上。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講信用、不守信義,再好的契約也只能是一張白紙

  。就契約本身來說,它具有平等的品質,在平等的基礎上它要求締約人意思表示真實明確,誠實不欺。正是在契約中才確證了自身的人格,體會到做人的品位和實現著做人的價值。從“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約只能存在於有道德的人之間。契約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無言,不知其可”,“人無信不定”,契約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誠實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契約的核心是承諾,沒有承諾就沒有契約,承諾消除當事人的恣意妄為和任性變更。誠信是人們內在意志的堅定信念和外部行為的基本準則,誠信集中表現在承諾上。在法治經濟的條件下,市場交易始於“誠實守信”終於“誠實守信”,從而才能生意興隆事業發達,這正如人們常說的“譽從信中來,利從信中來”。信用是最重要的財富,同時又是進一步獲取財富的財富。所以,同志語重心長地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總之,法治經濟講法治也要講誠實守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法治是外在的約束,誠實守信是內在的自律,兩者是天然的依託與伴侶。

  我的演講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篇2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事以及評委老師:

  大家好!我今天給大家演講的題目是《由法而誠》現在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商業化氛圍日益加重的時代,社會上對於食品安全問題、虛假廣告問題、製假造假問題的報道層出不窮,這種現象的出現,與其說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的誠信問題,不如說是公然違反法律規定更加的確切!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本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使得道德約束力在市場行為面前顯得愈發的蒼白無力,當誠實守信的良好美德在社會中飽受排擠時,想要在這樣一個社會的染坊裡重建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誠實,僅僅靠人們的自律與自我約束是遠遠不夠的。

  近年來,人們對於誠信的呼籲越來越強烈,這也許並不是說以前人們的誠信記錄比現在要好,而是現在的人們對於誠信的意識正在逐步的甦醒。什麼是誠信?顧名思義,誠信就是誠實守信。這是作為有著上下5000年濃郁文化氛圍的中華文明古國的傳統美德,幾千年來都受到炎黃子孫的自覺信奉和推崇。然而,時至今日,我們有為何又重新呼籲誠信?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喪失麼?不是,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充斥了太多的假冒偽劣產品、太多的隱瞞與欺騙。古人曾經說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一個人、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旦失去了誠信,必將失去發展的空間,必將失去強有力的支援,必將失去我們作為文明古國的人格魅力與大國尊嚴。

  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曾在“中國誠信法治保障論壇”中指出,誠信是立人之本,是立業之本,也是立國之本,誠信體系的建設關乎到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命運。而如何做到誠信體系的重建呢?這需要我們不斷加強教育體系的持續推進,不斷重視每一個公民的道德教育。然而這一切歸根結底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是在傳統價值觀逐漸淡薄的今天,法律的約束與對社會道德文化的重建,對於社會信用關係的重建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誠信體系的建設要完善法制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制度體系,為人與人、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參與誠信體系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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