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享職業年金後須著力補位企業年金確保公平

  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辦法》中明確,職業年金實行強制繳納,有個人和單位共同承擔。其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納,個人按本人工資的4%繳納。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它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單位的一種福利保障制度,職工在退休後可按月領取。也就是說,以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後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職業年金”的待遇。

  職業年金的出現,有人稱讚,也有不少人產生了質疑,養老“並軌”是否是一種變相“雙軌”,在養老問題上不是又出現了新的不公?筆者認為,這些質疑一定程度上誤解了職業年金,對職業年金,我們需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首先,這一制度的設計在於緩解改革的阻力。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在70%~90%之間,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致的,而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約為59%,職業年金將能補充這部分差額。通過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等,其替代率預計可以達到20%。這樣就保證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後的待遇與改革前不會出現明顯偏差,從而減少養老改革的阻力,使新的制度能夠更好的貫徹實施。

  其次,職業年金制度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方面,職業年金的建立可以穩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力,提高職工的工作效率和積極性,同時也可以吸引一批新的優秀技術、管理人才,從而更好的為公眾服務;另一方面,由於職業年金並不是無條件的福利,而是將現有收入讓渡一部分於退休之後,因此,養老“並軌”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承擔兩部分費用,這就拉近了企業與機關事業之間的距離,為人才雙向流動,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向企業人才的流動提供了基礎。

  第三,職業年金的建立對企業年金的推廣也具有積極作用。企業年金制度早在2004年就已經施行,但是企業年金強調的是企業和員工的自願,許多企業考慮到自身的成本問題,不願意設立企業年金,因此覆蓋率不高,並且大都集中在大型的國有企業。隨著職業年金的建立,“年金”的概念必然會得到普及和推廣,企業年金很可能成為企業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員工也會重新認識企業年金的作用並積極參與進來。因此,職業年金的建立,目的不是建立新的“雙軌”,也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並軌”,對我國養老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不可否認,由於職業年金的覆蓋率遠高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實行的確會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一定程度上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因此,我們亟需考慮如何拉近這種差距,以防止待遇上的差別造成不良影響。值得注意的是,消除待遇上的的不公平不應該著眼於將高待遇的一方“拉”下去,而是考慮如何將待遇低的一方“補”上去,儘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均衡。目前,兩者的差距主要在於企業員工存在年金這個缺口,因此,應該加大對企業年金的推廣力度。比如,考慮到企業受自身發展的制約,年金的設立會使企業成本上升,因而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應該加大對企業稅費的減免措施;再者,可以借鑑國外經驗,加強對企業年金的監管與運作,以確保年金的保值增值等。

  制度的“並軌”並不必然消除養老待遇上的差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並不是養老改革制度完成的標誌,而是建立多層次保障方式的一個環節。我們應該認識到職業年金帶來的積極意義,也要重視其可能產生的新的“不公”問題。通過企業年金的推廣,使這種“不公”儘量在短時間內消除,從而在養老問題上實現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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