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你的法庭辯論能力

  法庭辯論,作為整個訴訟過程的重要階段,一直是訴訟中你來我往的主戰場。如何在法庭上展現專業品質,做到精準表達、邏輯清晰?又如何在法官面前獲得良性印象,有禮有節,被法庭溫柔以待,完整表達辯護意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觀點:詳略得當,巨集觀指引

  律師的辯護與代理既需要見微知著、心細如髮的微觀察覺,同時又必須具有高屋建瓴、統領全域性的巨集觀視野。

  質證與辯論過程中,對卷內言辭證據的引用列舉對比,應採用高度概括與歸納的方式呈現,律師對言辭證據長時間的宣讀,也會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關內容對於控辯審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認為律師沒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點即可達到示證效果。因此,“綜合舉證質證”是出庭律師必備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適用的辯護過程中,對於法律共同體熟知的通用法條,律師理應懂得“高手過招、點到即止”的曼妙;而對於法律新規以及存在規範衝突及法解釋爭議的法條,則應適度援引,必要時還須作出法理層面的解析,以正視聽。

  實踐中,不同的案件型別的程式要求不同,因而,律師參與辯護代理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層面,也應適時作出區分。對於死刑案件,適用最嚴格的證明標準與證據採信方式,而對於普通刑事案件中與定罪量刑關聯不大的細枝末節問題,則應作靈活處理。

  質證:彈無虛發,有的放矢

  “刀刀見血,字字珠璣”是律師庭審表達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律師在法庭上的每一句發問、每一條質證意見、每一個辯護觀點,均應力求緊緊圍繞辯護與代理目標。

  一是參與發問、質證、辯護代理的每一個環節都是訴訟主張的鋪墊,均不能脫離“辯點”。律師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一定是為其辯護論點***無罪或罪輕***作鋪墊,辯護詞中的論據則是辯點的發散與擴充套件。如果案件不涉及主體與主觀方面,辯護人的相關發問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發問與案件無關。

  二是在法庭辯論環節的發言要求主旨明確,論點與論據契合。這就要求辯護人立足於庭審焦點,重點突圍,切忌偏離主題,否則,“跑題式辯護”必然會引起法庭對庭審效率的擔憂,從而當庭制止律師的發言。

  現場:質證辯論,口語先行

  法庭審判的通行的訴訟原則為“直接言辭原則”,也稱“口證原則”。但現實中的庭審,相當比例的律師習慣於在法庭上埋頭念稿,漠視了現場演講與辯論的震撼力與互動感,法官往往便以“書面意見可庭後遞交法庭”為由,打斷辯護人的“深情朗讀”。

  因而,律師參與辯護與代理的過程,應當注意口語表達與書面意見在表達效果上的區別,並根據不同的場景適時切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爭取產生庭審現場的最佳說服效果。

  論證:多變換視角

  在確保公正的基礎上,積極追求訴訟效率是當下庭審的兩大價值追求。

  因此,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切忌重複。其一不與公訴人重複,其二不與自己已經闡述的觀點重複,其三在多名被告人受審的庭審中,還應與其他辯護人、訴訟代理的觀點不重複。這就需要辯護人在追求同類訴求的充分表達過程中,變換思維角度,保持發言形式的持續翻新,以免被法庭打斷。

  發言:禮儀到位,稱謂規範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辯護律師的庭審禮儀到位,稱謂規範,法官才會對律師產生良性的印象判斷,如果“亮劍招術”失範,則可能會招致某種偏見,陷入出師不利的境地。筆者常見律師在發問階段話剛出口便被法官打斷的情形,“辯護人,請你說明你是第幾被告人的辯護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想獲取法官尊重,前提條件其實是信奉專業,尊重法官,遵守庭審規範。

  何謂庭審禮儀?“按照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注重律師職業形象。”是律師的最表徵性禮儀。此外,出庭律師對於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機關出庭人員的稱謂,理應規範表達;在發言中還應體現對法庭權威的信仰以及對審判指揮的尊重。

  法庭發問階段,辯護律師應向訴訟參與人表明自己的角色地位;在發問結束時,應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我的發問暫時到此”或“審判長,發問完畢”;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發表告一段落之際,同樣需要向法庭審判的指揮者審判者表達意見發表完畢並致謝。

  語言:法言法語,精準表達

  專業法律術語相當於法律大廈中的“磚塊”,對其精準使用是體現法律人專業性的標準配置,律師在庭審中如若沒有專業的法言法語表達,則很容易被法官在內心產生否定性評價,形成不自覺的偏見或歧視,進而影響庭審指揮者在發言時間分配、聽庭耐心程度上的公平性。

  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而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人發問或補充性發問。如果庭審律師混淆了“訊問”與“發問”的用語差異,反映的不光是法條記憶模糊的問題,還可能讓法官產生“律師對公訴人、辯護人職能定位的正確理解出現了偏差、律師專業能力不足”的疑惑。

  風格:理性平和,文明得體

  律師在庭審中以理性平和的參與態度、文明得體的言行舉止展現法律人的風采,是構建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係、保障庭審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規範要求。

  首先,要有角色意識,認識到律師是審判活動的訴訟參與人,捍衛司法公正、尊重法官裁判、遵守法庭秩序是律師參與庭審的行為規範要求,並依法依規處理辯審衝突。

  其次,言行舉止文明得體。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提出訴訟主張、充分表達訴求的正確姿勢是“舉止莊重,大方,用詞文明、得體”,不僅是舉止風度的要求,更是理性平和表達的技術要求。

  最後,語速適當,抑揚頓挫。建議出庭律師在發問、發表質證、辯護意見時,語調儘量保持抑揚頓挫,營造適度的激情氛圍,以增強語言的辨識度與感染力,防止聽庭者昏昏欲睡,這對於提高法官的聽庭興趣、強化人民陪審員的親歷體驗大有裨益。

  目的:訴訟任務,精準領會

  中國的刑事審判中,一方面證人出庭率低,律師發問的物件主要是針對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另一方面,法庭發問不得以誘導性方式進行。所以,現行法律規範將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發問方式,也限定在“直接發問”,且不得威脅、引誘。

  因此,律師參與法庭發問的主要任務,應當突出卷宗內言辭證據間矛盾,以及有利於當事人無罪、罪輕的事實節點或量刑情節,在發問方式上也儘量以開門見山的方式,即使需迂迴發問,也儘量壓縮篇幅,減少鋪墊,以免被法庭以“與案件無關”為由打斷,影響發問效果。

  佈局:框架合理,邏輯清晰

  漫無邊際、不知所云的辯護意見顯然無法面對法庭的審視。而把一篇佈局周延、論據龐雜的辯護詞用口述的方式,讓法庭明瞭,讓公訴人明白,讓被告人認同,讓旁聽觀眾聽懂,著實不易。

  辯護詞的當庭發表,建議在以下層面下功夫:

  1.辯護詞的框架意見必須邏輯清晰,佈局合理;

  2.說理過程中的深入淺出,複雜問題簡單化、簡單問題精煉化、抽象理論具體化;

  3.不同論據的時間安排合理;

  4.觀點鮮明,論點貫穿始終。

  節奏:控制時間

  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時間可以控制在適當的長度,以儘量符合法庭審判的時間預期為宜。當然,時間控制必須建立在訴權基本實現、主要觀點表達完畢的基礎上。

  有的律師習慣於將準備好書面的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辯護代理意見,在法庭上“照本宣科”,長篇大論,完全遊走在自己的世界中,根本沒有關照到眼前法庭審判的節奏,這會降低庭審效率。因此要求出庭律師必須具備“見機行事”的當庭表達能力,足夠的即興發揮能力與意見發表時“可長可短”的時間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