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現在歌還要收費

  對於喜歡聽歌的人來說,下載歌曲要收費真心不是一件好事,為什麼下載歌曲要收費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下載歌要收費的原因,希望對你有用。

  現在下載歌曲要收費的原因

  一、音樂人常常為了一首歌曲費心勞神,日日夜夜不辭辛苦做出來的成果,在之前的網路執行模式下,卻幾乎賺不到錢,甚至會倒賠。長久以往,不僅會打擊音樂人創作的積極性,而且會削弱當代音樂界的實力。

  二、中國法律日漸完備,法律條款漸趨合理,在近幾年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便顯示,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其作品享有獨佔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這便說明,下載歌曲支付報酬其實是理所應當的。

  伴隨著版權越來越受重視,人權亦得到很大的提升,為了防止盜版音樂的出現,各音樂網站提出這樣的政策有利於法律條例的完善和實施,並且無形中維護了音樂創作人的權利。

  三、通過支付手段,使大眾對於音樂的要求變得更加嚴苛,在淨化音樂界創作空氣提升創作水平的同時,增加了大眾的審美能力,提高了對好音樂的尊重與珍惜。在陶冶大眾情操的同時提升人民的綜合素質及品鑑能力。

  下載歌曲收費的漏洞

  漏洞一:網友見招拆招

  收費下載的訊息一出引起網友激烈討論。

  付費下載訊息剛出,不少網友已經見招拆招,想出各種“吃免費餐”的攻略,與各大網路音樂平臺鬥智鬥勇:1,只試聽,一直聽到膩了為止,就是不下載 2,用藍芽傳送,一人下載,全球受益 3,線下與身邊好友分享 4,上傳到BT、奈米等網盤供人免費下載 5,花10塊錢開一個新網站,把下載歌曲全部上傳。

  音樂是一個授權的過程,下載歌曲,網民僅僅擁有了一個收聽許可,目前未經授權、傳播有版權的歌曲違反了“版權保護法”。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專門打擊盜版,起訴通過共享軟體的非法上傳,國外一些以身試法的歌迷,已經被告上了法庭。

  但問題又來了,國內還沒有這樣的先例,遇到這種情況,通常打擊的物件僅僅是下載站,下載站只是幫助侵權,並沒有直接侵權,整個法律訴訟過程又過於漫長,對音樂作品的非法下載來說,早就失去了時效性。而對於那些非法下載網站,孫黎卿律師也萬分無奈:雖然一直在打擊盜版,但此類網站一般都沒有註冊資訊,令他們無能為力。

  漏洞二:採取統一收費模式可能觸犯法律

  在作為律師的遊雲庭看來,假使幾大網路音樂平臺與唱片公司聯手,採取統一收費模式,將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不得通過協議來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構成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被視為違法。遊律師說,“如果上下游聯合,統一收費,就是共謀操縱市場,侵害消費者的利益。”

  遊律師分析,如果存在市場競爭,消費者就會獲利;採取協同做法,將不公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民本來可以享受到免費音樂,但這個行為明顯損害了公平競爭,是聯合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向用戶收費。雖然音樂產業收費勢在必行,遊律師認為,方式值得商榷,處理不當,工商總局、發改委與商務部這三大部門,都可能進行干涉。

  漏洞三:一不小心恐淪為行業壟斷

  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沒有法律保障,大唱片公司和大網站強強聯手,對終端的壟斷將在所難免。一方面,國際大唱片公司只聯合幾家網路音樂平臺,規定他們只能用其提供的音樂版權。那麼,許多實力較弱的獨立唱片公司及本土唱片公司,他們就可能遭受到大唱片公司的打壓,或許面臨定價偏低的不平等待遇,甚至因為不能進入這幾個服務商,作品收入反被大公司賺走。

  另一方面,音樂人小柯指出,此舉是網際網路站又一鉅額盈利模式,形成網際網路結構吃肉,國際音樂大公司喝湯,音樂人看臉色撿剩飯的局面。之前就有鮮活的例項,無線運營商提供了音樂下載增值服務,賺得盆滿缽滿,但是分給音樂公司或者音樂人的連百分之一都不到,小柯說,“這次無非是換了東家。”

  音樂產業趨勢

  A: 五個變化趨勢:

  2014年中國現場音樂呈現5個變化趨勢:現場音樂演出市場逐漸恢復,2014年中國現場音樂演出票房規模達到39億元,同比增長***%;小型音樂演出快速崛起,戶外音樂節、LiveHouse演出增速超20%;全國渠道網路形成,連鎖整合開啟,2014年中國有體育場館、劇場、LiveHouse等1706個,11省市在演場館超過50個;大陸個唱歌手梯隊逐漸形成,票房規模將持續擴大;演唱會、音樂節正在成為時尚生活消費方式之一,2014年中國現場音樂演出觀眾達到1369萬人次,同比增長24.6%。

  B: 未來 3大推動力量:

  報告同樣預測了音樂產業未來發展的3大推動力量:一是率先突破區域壁壘、全國佈局的演出商,例如北京羅盤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聚橙網等。二是全面整合歌手、渠道的專業機構,如國內的摩登天空、樹音樂以及國外的Live Nation、AEG等。三是攜龐大海量使用者、延伸拓展的網際網路機構,如豆瓣音樂、酷狗音樂和蝦米音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