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提前幾天通知當事人

  行政聽證制度起源於西方,且西方國家的法律和學者們對行政聽證的理論研究均已較為成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需要提前幾天通知當事人呢?小編分享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的發出時間。歡迎閱讀!

  

  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適用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必須符合法定的處罰案件的種類,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等處罰適用聽證程式。二是必須有當事人聽證的請求,處罰聽證是一種被動聽證,只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聽證,否則,不能適用聽證。

  聽證的具體程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

  立法的聽證範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範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範圍作出規定。聽證的範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行政處罰的聽證範圍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稅務行政機關對處罰相對人的***金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達到2000元以上,組織達到1萬元以上,處罰相對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稅務機關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