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1991年1月11日國家環保局釋出了《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暫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確保監測資料資料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質量保證是各級環境監測站的重要技術基礎和管理工作,應與其它監測工作同時計劃、同時實施、同時檢查,所需經費應有保證。

  第三條 環境監測人員實行合格證制度,經考核認證,持證上崗,無合格證者不得單獨報出資料。

  第四條 環境監測站開展建立和評選優質實驗室活動,以此加強實驗室建設,強化實驗室管理,推動實驗室的質量保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質量保證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國家和省質量保證管理小組,各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組織質量保證管理小組。

  第六條 各級質量保證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地區環境監測人員合格證考核認證工作;

  ***二***負責所轄地區環境監測優質實驗室評比工作;

  ***三***審定有關質量保證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指導有關環境監測分析方法、規範、手冊等的編寫工作;

  ***五***組織仲裁環境監測資料質量方面的爭議。

  第七條 國家級、省級及規模較大的地、市級監測站應設定質量保證專門機構,並配備專用實驗室,其他監測站根據情況設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質量保證機構或人員由業務站長直接領導。

  第八條 各級監測站質量保證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本站的質量保證工作,制定質量保證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查上報的質控資料;

  ***二***制定質量保證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定期向本站領導和上級站彙報工作;

  ***三***指導下級站開展質量保證工作,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質量參核;

  ***四***負責監測人員考核認證和優質實驗室評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質量保證的量值傳遞

  第九條 標準物質是量值傳遞的重要物質基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或其他經過國家計量部門授權的單位負責研製、生產和提供各類環境監測所需的標準物質。

  第十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應追蹤總站或其他經過計量部門認證的標準物質的量值。嚴禁提供、使用超過儲存期限的標準品。

  第十一條 各類環境監測計量器具應由計量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要求進行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實驗室和監測人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監測人員崗位責任制;實驗室安全操作制度;儀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學試劑管理使用制度;原始資料、記錄、資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條 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安全的操作環境,按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儀器裝置,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校準。

  第十四條 環境監測人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關的專業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應接受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測工作。

  第五章 質量保證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監測點位的佈設應根據監測物件、汙染物性質、分析方法和具體條件,按國家環境保護局頒佈的有關技術規範、規定進行,經過優化確定後原則上不變,確需變更時,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監測站備案。國控網路站變更測點時須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並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備案。

  第十六條 取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物件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環境保護局頒佈的有關技術規範、規定執行。樣點的時空分佈應能正確反映所監測地區主要汙染物的濃度水平、波動範圍及變化規律。

  第十七條 取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填寫取樣記錄,取樣後按規定的方法進行儲存,儘快運至實驗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損、沾汙和變質,每一環節應有明確的交接手續,最後經質控人員核查無誤後再行簽收。

  第十八條 分析測試時應優先選用國家標準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採用其他方法時,必須進行等效性試驗,並報省級以上監測站***包括省級***批准備案。分析人員在開展新專案***包括本人未做過的專案***監測之前,要向質控人員提交基礎實驗報告。

  第十九條 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採用自控和他控兩種方式:

  ***一***分析人員可根據情況選用繪製質控圖、插入明碼質控樣或作加標回收實驗等方法進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樣、質控樣的分析樣品,質控人員在取樣或樣品加工分裝時應編入10~15%的密碼平行樣或質控樣。樣品數不足10個時,應做50~100%密碼平行樣或質控樣。

  第二十條 實驗室之間質量控制採取下列方式:

  ***一***各實驗室配製的標準品應與國家的標準物質進行比對試驗。

  ***二***上級站經常對下級站進行抽查考核。

  ***三***上級站組織下級站對某些樣品的部分監測專案進行室間互查。

  第二十一條 監測資料的計算、檢驗、異常值剔除等按國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監測分析質量保證手冊中規定的方法進行。

  第二十二條 各實驗室在報出分析資料的同時,應向質控室提交相應的質控資料,待質控負責人稽核無誤後,全部資料方能認為有效,經三級稽核,業務站長簽字後資料生效。

  第六章 質量保證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環境監測系統實行質量保證工作報告制度。二級站應在每年一季度末向總站提交上年度質量保證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基層站也應在上級站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關質量保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常規監測中質量保證、監測分析人員考核認證、實驗室考核評比、人員培訓、標準樣品及質控樣品的使用和新開監測專案的進展等情況。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上級站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監測站和網路成員監測站。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