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規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行政單位政風行風建設,特制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內容全文,歡迎閱讀!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日,財政部下發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有關收入範圍的界定問題

  ***一***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資產,有關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屬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管理。

  ***二***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經營租賃等的收入,屬於國有資產收入,在國有資本經營預演算法律法規全面實施之前,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管理。

  ***三***《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單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稱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產權在行政單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用於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資產處置有關土地收益處理方式如下:因處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地上建築物的補償***,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處置房產產生的收入,不再區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繳“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確由出租方負擔的維護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物業費等***可以在繳納前抵扣,相關人員開支不得抵扣。

  二、關於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的審批程式問題

  ***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機關的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事項,分別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一式三份***。個別事項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會同財政部審批。

  全國人大行政單位、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行政單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和駐外機構,有關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審批事項,按照《全國人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駐外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等檔案規定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一式三份***。

  ***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中央行政單位無償出借資產的,應從嚴審批。

  三、《辦法》實施前後的銜接問題

  ***一***《辦法》釋出之前已經發生的出租出借事項,由各部門將有關出租出借的資料彙總報財政部備案***一式三份***,報表格式附後。

  ***二***2009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關資產收入,由各行政單位按原來做法處理。

  四、《辦法》實施後有關具體程式問題

  ***一***《辦法》實施後收入的繳款程式如下: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預算單位在收入抵扣後兩個工作日內,將餘額繳入財政部為相關預算單位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相關預算單位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繳款。對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財政部在批覆相關事項或收到相關備案檔案後,即按照第九條規定為相關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中央行政單位本級、垂管單位及駐外機構所有資產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其支出由財政部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和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三***2010年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列入部門預算統一批覆。各部門可以就該部分預算提出細化方案,由財政部再次批覆後執行。

  2011年及以後年度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按照部門預算編報、審批程式執行。

  五、對人行系統和外管局系統因行政經費支出形成的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的具體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財政部將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規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行政單位政風行風建設,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行政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單位經批准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包括租賃、承包。

  第四條 行政單位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行政單位清理出來多餘的辦公用房,累計超過一個自然層次的,交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劑給辦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單位使用。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築物的,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合作建設中產生的房屋產權租賃等事項適用本辦法。長期閒置或不需要的裝置,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公開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裝置,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租、出借,但明顯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同時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風險、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單位對批准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要經評估後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租物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專案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涉及相關支出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4號﹚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加強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負責稽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情況。

  各行政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管理制度,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繳事項;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定期清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單位財務、資產報告中對相關資訊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行政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經批准的擬出租資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三***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委託的機構會同資產出租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公開競價、招標;

  ***四***資產出租單位按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合同應載明:租賃期限、資產使用範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等,出租合同文字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一***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檔案;

  ***二***產權證明和資產價值證明;

  ***三***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近期的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五***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頒佈施行前,行政單位已出租、出借的資產,其合同、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終止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履行。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挪用、擠佔、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頂單位或個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於吃喝宴請等“三公”開支,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於購買、贈送禮品和用於發放獎金、福利。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出租、出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不得將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未經批准對外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