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的主要交易指令有哪些

  期貨交易的指令有哪些?分別代表什麼意思?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期貨交易的概念

  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是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這種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廣義的期貨概念還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大多數期貨交易所同時上市期貨與期權品種。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1]

  期貨交易的主要指令

  期貨的主要交易指令一、限價指令:

  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它的特點是如果成交,一定是客戶預期或更好的價格。

  期貨的主要交易指令二、市價指令:

  指不限定價格的買賣申報,儘可能以市場最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期貨的主要交易指令三、取消指令:

  指客戶將之前下達的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如果在取消指令生效之前,前一指令已經成交,則稱為取消不及,客戶必須接受成交結果。如果部分成交,則可將剩餘部分還未成交的撤消。

  拓展閱讀 期貨交易的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槓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準備金,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準備金。股指期貨特別風險準備金只能用於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儲存,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風險準備金制度有以下規定:

  1.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當風險準備金達到交易所註冊資本10倍時,可不再提取。

  2.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儲存,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資訊披露制度

  資訊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資訊和資料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髮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資訊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